申诉专员制度在加拿大的本土化
2026年03月18日
二、申诉专员制度在加拿大的本土化
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由联邦政府、10个省和3个地区组成。如何平衡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管辖权成为申诉专员制度设立初期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有学者建议在设立统一联邦申诉专员的同时,允许各省、区设立地方申诉专员,若联邦申诉专员与地区申诉专员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省高等法院或直接由联邦最高法院解决;[4]有学者则反对设立统一的联邦申诉专员,其理由是,加拿大司法救济与行政内部救济在缓解行政纠纷方面作用有限,且未设立行政纠纷的其他替代性解决机制。若在加拿大设立统一的联邦申诉专员,那么申诉专员每年处理的案件将会远远超过瑞典、挪威、新西兰等国家,统一的联邦申诉专员无法处理如此多的案件。[5]实践往往走在理论前面。就在学者讨论是否需要设立统一的联邦申诉专员时,加拿大艾伯塔省和新不伦瑞克省于1967年率先设立了申诉专员制度,随后,其他省区相继设立该制度。而在加拿大省、区如火如荼地进行申诉专员制度建构时,加拿大联邦政府却采取观望态度。[6]经多方博弈后,加拿大联邦政府仍然没有设立统一的申诉专员,而是在不同的公共服务领域由联邦议会或联邦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申诉专员,他们不处理所有的政府行为,而只关注其所在领域或特定问题的申诉,如税收、信息公开、公共服务领域或退伍军人、联邦刑事受害者等提出的申诉。[7](https://www.daowen.com)
随着申诉专员制度在加拿大公权领域的发展,私权领域的组织也察觉到申诉专员在化解纠纷上的重要作用。于是加拿大部分公司、行业协会、高校也纷纷设立申诉专员,以处理内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