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公署的组成

一、申诉专员公署的组成

申诉专员条例对申诉专员公署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申诉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法定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申诉专员由行政长官亲自签署文书委任,任期5年,可获委连任。专员的薪酬、委任条款和条件,由行政长官决定。申诉专员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只在两种情况下可解除职务,即专员以书面通知向行政长官辞职,或以无能力履行职能或行为不当为理由,经立法会以决议方式批准而由行政长官免任。(https://www.daowen.com)

目前,申诉专员公署的内部组织机构除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以外,下设两个调查科和一个行政及发展科、一个评审组和一个编译组。两个调查科分别由助理申诉专员领导,下辖六个调查组和两个主动调查组,负责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行政及发展科由首席行政主任领导,下设外务组、总务及财务组、人力资源组和信息科技组。评审组负责评审公署所接获的所有投诉,以确定投诉是否在申诉专员的职权管辖范围之内,并且根据“现处计划”处理性质较为简单的投诉个案。此外,公署还聘有工程及测量、法律、社会工作及更新事务、医务及护理等领域的专家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