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的职权
2026年03月18日
三、申诉专员的职权
申诉专员条例规定申诉专员的职权有:
1.调查权。申诉专员可按市民的投诉展开调查,也可主动立案调查行政失当事宜,不受其他法律条文规定对某项决定属最终决定,或排斥对有关机构的处事程序及其所作决定的反对、上诉、审核、推翻、质疑的条款限制。在调查时,申诉专员有权向被调查的部门或其他任何人索取或听取有关资料和意见。调查以闭门方式进行,不必举行聆讯,任何一方也都不能委托律师代表。申诉专员必须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
2.建议权。申诉专员根据调查结论,向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提出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和给予受到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以救济的建议,如申诉专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或工作程序,并指出具体的改进方法;建议被投诉部门向投诉人道歉等。(https://www.daowen.com)
3.公开调查结论权。申诉专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情况下,用适当的方式将调查报告公开。
4.报告权。申诉专员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向行政长官或立法会提交报告:第一,如果专员的建议在报告所指明的期限内,或报告未指明期限,但在专员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采纳,专员可将案件报告和建议连同他认为适宜的其他观点,向行政长官呈交。第二,专员在调查结束时,如果认为某一部门有严重的不当或不公平事件发生,可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时,向行政长官提交另一份报告,说明其意见及理由,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报告提交立法会审览。第三,在每年6月30日以前,专员须向行政长官作出年报,概述他在过去一年行使专员职能的情况,并由行政长官将报告提交立法会审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