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药事组织的类型
2025年08月10日
1.2.2 药事组织的类型
药事组织在我国药学事业发展各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类型如下。
1)药品生产、经营组织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给社会提供药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药品生产、经营组织是典型的药事组织结构类型,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如药厂、制药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如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等。
2)事业性药房组织
事业性药房组织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为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的药学部门,如药剂科(药学部)。
3)药学教育和科研组织
药学教育组织以教育为主体,为维持和发展药学事业而培养药学工程师、药学企业家和药事管理的专门型技术人才,包括高等药学教育、中等药学教育和药学继续教育。药学科研组织主要是研究开发新药、改进现有药品,以及围绕药品和药学的发展进行基础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发展药学事业,包括独立的药物研究机构、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的药物教研室。
4)药学社会团体组织
在我国的药学工作中,药学社会团体组织在药事组织兴起和形成过程中,发挥统一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联系与协调等积极作用,协助政府管理药事的服务作用,推动了药学事业的发展。
5)药品管理的行政组织
药品管理的行政组织是指在政府机构中管理药品和药学企事业组织的国家行政机构。其主要作用是代表国家对药品和药学事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宏观政策,对药事组织发挥引导作用,保证国家意志的执行。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法律授予的权利对药品进行全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向社会提供合格药品,并依法处理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类行政组织又分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组织和药品行业规划管理行政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