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1.3.1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1)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其中,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1+4+2”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体改革框架。其中,“1”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4”是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2”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考虑是从增进民生福祉出发,明确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②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防范基金风险。

③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协调性,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④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⑤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强调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协同性,增强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2)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

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

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具有保障功能,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体系主体,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在保障体系中发挥主体作用,是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等也是其重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