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依据

二、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依据

(一)《药品管理法》对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除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有明确要求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部门规章中均对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