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医学会的组织管理,完善组织建设,发挥组织作用,提高组织效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卫生计生类社团管理办法》以及《武汉医学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医学会各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武汉医学会各专科分会是武汉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设章程,不刻制印章。专科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二章 学会办事机构
第四条 根据《武汉医学会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医学会设学会办事机构。
第五条 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按照学会章程和学会管理办法,完善学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学会活动,开展学会调研,做好学会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主持全面工作,下设综合科、学术会务部、继续教育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期刊等部门。
第三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科分会的性质和任务
专科分会是武汉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专科分会名称不得在专业学科前直接冠以“武汉”字样,正式名称为“武汉医学会XXX分会”。
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
1.坚持学会宗旨,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4.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通过学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5.承接学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6.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7.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8.与“1+8”城市圈协作开展活动,沟通与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9.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10.执行武汉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定,完成武汉医学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
专科分会职责:
1.根据武汉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2.每年要组织本专科分会做好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科学普及以及党建工作;
3.积极发展会员,加强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科分会委员和相关专家的建议和意见;
4.组织编发、上报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及各项活动资料;
5.完成本规定第四条明确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武汉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专科分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医学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与武汉医学会相关管理部门商议,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应当按照武汉医学会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并接受医学会的年度考核;每次学术活动前应报告具体活动安排和财务预算,活动后及时完成工作总结或者纪要上报、备案,并做好财务决算。
第四章 专科分会的成立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和办法
(一)申请成立专科分会条件
1.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该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专科分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分会、本会以外的市级学会所属专科分会不重复。
2.已形成覆盖全市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武汉医学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3.该专业能在学会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学术资料。
(二)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办法
1.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至少3~5人附议(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共同发起人(其中一名专家作为牵头发起人),向学会办事机构提出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武汉地区从业人员的情况,成立专科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等。
2.为避免重复设置,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受理申请计划、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自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4.专科分会成立后,武汉医学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备案,同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一)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为30~4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分会可酌情增加人数,但总数不得超过50人。鼓励吸收武汉城市圈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纳入分会,其名额不占用武汉地区委员职数。
(二)专科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数的1/3,常务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数的1/3,设秘书1~2人,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开展分会工作,人选在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同意。
(三)专科分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四)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再兼任本会其他分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市其他市级或以上相关学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委员的兼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五)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分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改选办法
1.专科分会的换届改选应在武汉医学会领导下,由现任常务委员会和医学会协商提出下一届委员单位及名额分配方案,各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推荐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后由现任常委会审议候选人资格,并确定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人选,报武汉医学会批准。对推荐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https://www.daowen.com)
2.新一届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由现任常务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的新委员组成中提出建议名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医学会。审议通过的建议名单需提交新一届委员会选举或表决通过。
3.新一届专科分会的组成情况,由学会颁发委员聘书,并正式行文将委员会组成情况报武汉市民政局、科协、卫计委备案。
(二)改选注意事项
1.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一般应为科室主要业务骨干或负责人的武汉医学会会员;常务委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者(主任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
2.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搞平均分配。
3.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1/3;已退休或一年内面临退休人员不再推荐;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不能任满一届的委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任期内的替换与增补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由本届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由学会办事机构根据专业委员会建议,并征求相关单位或地区的意见,由秘书长批准,在届内进行替换增补。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任期职责
(一)专科分会在每届三年任期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武汉医学会章程及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2.每年举办2次以上的专题学术讲座和1次科普活动;
3.任期内组织召开1~2次全市学术会议/年会;
5.积极申办全国性和片区性学术会议;
6.完成学会交办的科技咨询、科技扶贫、党建等工作;
7.积极发展本专业学科的个人会员。
(二)委员任职要求
委员任职期间要关心、支持、参与学会和专科分会工作,参加分会工作会议和要求委员参加的学术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
委员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更换委员或换届时取消本地区(单位)的委员资格,或作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1.无故缺席委员会工作会议2次以上;
2.无故缺席要求委员参加的学术活动2次以上;
3.本地区或单位参加学术活动不积极者。
第十七条 未经医学会同意,分会不得以学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名义单独对外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及宣传。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及表彰
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经征求本人同意,由武汉医学会秘书长聘为下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委,本届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担任下一届委员会顾问(限1~2名),名誉主委和顾问任期一届。对学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科分会委员卸任后,由医学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专科分会违反《武汉医学会章程》及上述规定,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提前改选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青年委员青年委员会必须遵守专科分会相关规定,不另订章程、不刻制印章、不使用单独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科分会批准并以武汉医学会XXX分会青年委员会的名义进行。
青年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本专科分会委员人数,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经常委会研究讨论同意,从青年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一位综合素质高的或者由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2~4名(通过专科分会常委会推荐和青年委员会委员自荐,在青年委员会换届会会议中投票选举产生)。青年委员会原则上青年委员一个会员单位最多不超2名,青年委员会的成立或者换届,须按照专科分会换届流程办理,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武汉医学会颁发聘书。青年委员应积极参加专科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分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武汉医学会会员;
(二)在本专科领域取得较好成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拟任专科分会青年委员者,须遵守国家、武汉医学会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到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法律、法规、行政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由相应专科分会推荐,并经征求拟任青年委员所在会员单位、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武汉医学会备案,并通报所在会员单位。
青年委员任期与专科分会委员的任期基本同步,青年委员的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章 专业学组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组的性质和任务
武汉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是根据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由武汉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分会领导,并开展学术活动。
学组须遵守武汉医学会及其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制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学组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业委员会批准并以武汉医学会XX分会XX学组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新建专业学组的申请
(一)专科分会设置新学组需经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分会主任委员签字后,向武汉医学会提交《武汉医学会XX分会关于设置XX专业学组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申请》的内容包括:拟设置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设置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学组的定位,该学术领域目前的队伍情况,学组今后的活动范围和发展设想等。
(二)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学会发文至专科分会,分会即可开展设置学组的筹备工作。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医学会同专科分会共同协商进行,并通报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成立专业学组的申请批准后一年内,专业学组应组建成立并开展活动,否则取消成立资格。专业学组成立后,连续两年未能开展活动,应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组的组成
学组成员由15~25人组成;原则上每人只能加入本专科分会的一个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学组组长由分会委员及以上职务专家兼任。
(二)学组成员的条件:
1.为武汉医学会会员,所在单位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2.从事本学科学组专业工作,在本学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0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55岁;
6.学组成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三)学组组长的条件及职责:
1.学组组长应为专科分会当届委员。组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届;
2.代表学组向专科分会负责,与分会主任委员保持密切联系,需要时可列席专科分会常委会或正副主委会议,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3.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
4.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
5.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分会主任委员和抄报武汉医学会相关部门;
6.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学组组长的罢免:组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由分会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罢免组长,并重新确定组长人选,并报学会学术会务部备案。
(五)学组的换届:学组每届三年。学组换届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
1.专科分会换届后,由市学会会同分会讨论学组换届计划,制定学组换届方案并实施;
2.学组成员的更新比例为总数的1/3;学组组长、副组长可根据分会实际情况聘任或选举产生;
3.新一届学组组成名单报武汉学会备案。
(六)学组的活动:
1.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
2.学组应根据各自特点,在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参加分会的学术年会、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3.学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分会审议通过,列入分会学术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在学术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武汉医学会。
4.学组学术活动须遵照《武汉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学组名义组织学术活动。
第七章 学术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各专科分会年度工作计划需在每年的元月10日前报送学术会务部,学会原则上不接受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会议。各专科分会按照年初批复的工作计划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学术活动计划报学术会务部,由学术会务部汇总并统一印制“月学术活动(继续教育)表”,并发放至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专科分会。未按时间要求报送学术活动计划原则上不予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包括:会议议程、论文汇编、影像资料、意见反馈表、活动记录卡、代表名单、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活动后,交学术会务部归档。
第八章财务管理
1.专科分会的财务账目由武汉医学会统一管理,执行法定的会计制度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武汉医学会对各专科分会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设账。专科分会各项合理开支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经该专科分会分管专职干部核实用途后,报学术会务部和财务主管审核。每年初主委、秘书会议上由财务向各分会公布上年度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并接受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各专科分会应确保账目上5 000元注册资金;同时每年应有不低于5 000元的经费流动进出。
4.专科分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术交流活动的结余。学术会议结余的50%用于专科分会的学术建设和发展。50%用于武汉医学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武汉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第十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暨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核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执行。
武汉医学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