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观念和感觉
但是,把观念分析为感觉并不能结束我们已经开始的工作,即对那些涉及外部客体的心理过程的分析。在每一种感觉中,我们又可以区分出两种特性,其一我们称之为感觉的力量(strength)或强度(intensity),其二我们称之为感觉的性质(quality)。两者相互依赖,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脱离另一方而存在。每一种感觉,无论是声音、热、冷、味道,或者其他等等,在具有某种强度的同时,也具有某种性质。但是,作为一般的规则,感觉的这两种特性可以独立变化。我们可以听到一个音调,最初十分轻柔,然后它的强度逐渐加强,在各种可能的程度上显示它的强度,但是它的性质却没有改变。或者,我们可以一个接一个地击打不同的音调,因而获得了不同的性质,但是同时只要我们愿意,自始至终我们可以保持一个同样的强度。在这里,性质变了,强度依然保持不变。感觉的这两种构成成分可以独立变化,这样一种可能性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外部性质的运动从两个方面作用于我们的感官,从而引发了一般的感觉,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影响另一方的条件下独立变化。
运动的过程通过作用于我们的感官而产生了感觉,这种运动过程通常我们称之为刺激(stimuli),或更具体地说是感官刺激(sense-stimuli)。因此,我们一般把刺激理解为外部运动过程,这种外部运动过程在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后,通过感觉神经传入大脑,整个过程有感觉的心理过程相伴随。因此,相对于声音和光的感觉,我们把周遭环境中空气的声波和光波看成是刺激。同样地,由这样一些外部刺激的动因唤起的那些在我们的感觉器官和大脑中的运动过程也可以被看做是刺激作用的过程,或者是整个刺激过程中的一个构成成分。为了清楚起见,我们把这些后续的刺激作用称做内部刺激。如果当我们谈到“刺激”同感觉的关系时总是主要指涉外部刺激的话,那么仅仅是因为外部刺激更易于进行客观的研究。但是,尽管在感觉器官、感觉神经和大脑的感觉中枢所承担的特殊形式对一个特殊的感觉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我们也可以为这一影响提供很好的证据。然而,在考虑内部刺激的特点和外部刺激向内部刺激的转换时,我们还是要有所限制的。
现在,当我们使用“刺激”这一概念时,无论是指刺激的两种含义中的哪一种,我们都可以既改变它的强度,又可以改变刺激过程的形式。但是刺激的强度总是同感觉的强度相一致,而刺激的形式总是同感觉的性质相联系。(因此,就声和光来说,感觉的强度与振荡的范围和振幅相一致,它们的性质与它的速率相联系。我们称声调的性质为音高,称光的性质为颜色。)因此,尽管感觉的强度和性质并不能彼此独立而存在,但是心理学的分析出于其研究的目的可以把它们区分开来。在区分它们时,我们仅仅是完成了一项抽取的工作,这项抽取的工作早在观念被从整个心理生活中分离出来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它只是在观念细分为基本感觉方面继续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