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国防法规是随着国家和战争的出现而产生的。中国古代典籍中有“师出于律”“刑始于兵”的记载,表明国防法规产生于战争实践。由于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斗争,所以国防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叫作军事法规。在奴隶社会,军事法规的主要形式是临战前统治者发布的誓命文诰。如孔子选编的《尚书》中就有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等篇章,这些既是战争动员令,也是最初的军事法规。
进入封建社会,军事法规的形式发生了明显改变。这时已经有了稳定的成文法,不再是临时性的军事誓言了。而且,军事法规的调整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注重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竹简证明,秦朝的法律有29种,其中包括《军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军事法律。《军爵律》是根据军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赎免亲属罪责的法律,《戍律》是关于边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关于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写在名册上,相当于现在的兵役登记。秦朝法律规定,男子17岁要登记注册以应兵役。
隋唐时期,军事法规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军事法规,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关于国家和军队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具体的行政法规,式是办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也十分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其独到之处是,在法典中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作为治军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明朝,集历代军事法规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大明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多篇的做法,集中专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与此相适应,专门的军事法规也很多,如《军卫法》等。
清朝,以《大明律·兵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并根据该朝特点制定了《军令》,以后又定期编修有关军事内容的《则例》,最终形成了数量较多、应时性较强的军事法律规范。
近代,中国跟随世界军事变革的历史潮流,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军事法制建设也有所进步。1933年6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但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国家内忧外患,民不聊生,《兵役法》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国民党军队扩充通常靠抓壮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国防法规建设,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及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