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的基本特性及分类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国防法规还有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国防法规用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还包括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国防是国家行为,是整个国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无论是行政、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门,还是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调整对象的军事性绝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为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现代法治更强调公开,从立法程序公开、法律内容公开到执法活动公开、监督检查公开,等等。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问题,但国防法规有所不同,他的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国防法规是公开的,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但有一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了解,如部队的各种《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所以说,国防法规的公开性是有限的。为了加强法治,作为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对能公开的国防法规,要尽量公开,做到家喻户晓,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同时,为了国家安全,该保密的国防法规也要严格保密,以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则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适用,其他法规不适用。
四是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存亡的重大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
同一类型的犯罪,危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从重处罚。如《刑法》规定,一般抢劫罪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https://www.daowen.com)
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处。《刑法》《兵役法》都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的公民拒绝服兵役,通常是行政处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以处以罚款。而战时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
对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从重处罚。《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有30项罪名,其中12项罪名最高刑罚为死刑。对军人犯罪给予较重的处罚,是由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决定的,是保障完成军事任务的需要。
(二)国防法规的分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有机整体。
中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第二个层次是法规。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部(委厅室局)、各军兵种、各战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中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16个门类:一是国防基本法类,二是国防组织法类,三是国防教育法类,四是军事管理法类,五是军事刑法类,六是军事诉讼法类,七是国防经济法类,八是国防科技工业法类,九是国防动员法类,十是兵役法类,十一是军人优抚法类,十二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十三是特区驻军法类,十四是紧急状态法类,十五是战争法类,十六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