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法律法规,构建长期照护法律体系
从美国经验来看,老年人长期照护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创阶段。1965年7月14日,美国颁布《老年人法案》,在联邦和州建立了美国老龄管理局。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从1967年开始,美国对《老年人法案》进行了补充和修改,颁布了《反歧视老年人法案》,成立了社会与康复服务部,增加“国家老年人营养计划”。美国关于老年人长期照护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规模,并进行大量与时俱进的修订与补充,设立大量的长期照护管理机构。第三阶段是完善阶段。1978年开始,《老年人法案》再次修订,规定每个州必须建立长期照护监察员计划。1992年,《老年人法案》增加“弱势老年人权益活动”,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做出详细的规定,包括规范长期照护监察员职责,预防老年人受虐待、忽视,制定长期照护援助发展计划等。2001年,美国老年人法案及其修正案非官方汇编文件对老年人长期照护事业管理和服务进行评估,不断完善绩效评估制度,推动老年长期照护事业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