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制度初步建立
(一)研究生培养初具规模
1956 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党领导全国人民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逐步探索中国自己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事业也在这种背景下快速发展。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研究生总人数不足千人,到1952 年已快速增加到2 700 多人。但在全国大形势的影响下,教育事业发展上也急躁盲目冒进发展,提出“以十五年左右时间来普及高等教育”的不切实际的目标,导致的结果是1958—1961 年高等院校数量发展过快,从1957 年的229 所猛增至1960 年的1289 所。1959 年教育部发出的《关于编制1960—1962 高校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计划的通知》提出,“全国凡有条件的高校必须大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只要在政治业务方面具备条件的教授、副教授、讲师都可以担任指导教师”。1960 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 275 名,比上一年增加69.1%,如图1-1 所示。

图1-1 1947—1965 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及在学人数
数据来源:王战军,周文辉,李明磊,等.中国研究生教育70 年[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
(二)研究生教育制度在曲折发展中初步建立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克服了学习苏联等教育经验中的教条主义倾向,逐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https://www.daowen.com)
1.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进和逐步完善
1961 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制订1961 年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计划的通知》,指出各高校应根据科学研究进展情况、指导力量、基建设备等条件,结合学生来源研究拟定招生计划,强调全国重点高校理工科应以新科学技术和基础理论方面专业为重点。1962 年,教育部着重强调了研究生培养的主要意义,指出培养研究生是我国自力更生地培养质量较高的科研人员和高校师资的一项根本措施,应切实予以加强,研究生的生源着重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提前择优选拔。教育部统一安排全国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和选拔考试工作,规定无论选拔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研究生,都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学业考试和健康检查。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在职人员原单位选送,由学校推荐、决定是否接受报考。入学考试科目有政治理论课、外文、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改变了以往过于强调政治条件而忽视业务基础的做法,加强了研究生入口的质量把关。
2.研究生培养工作得以整顿和加强
1961 年,教育部要求北京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14 所高校先行研究制订研究生示范性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以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各研究生培养高校有计划地制订培养方案和课程学习大纲。教育部要求研究生培养方案按专业制订,包括培养目标、专业范围、学习科目、科学研究、毕业论文、生产实习或社会调查、实习性的教学工作、生产劳动等。课程学习大纲要体现本专业研究生学习这些科目的要求、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是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的依据。1962 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在校研究生的培养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对1959 年以来研究生培养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调整、指导意见,要求现有在校研究生(指1959—1961 年招收的研究生)达到两项最低要求:一是至少必修一门政治课、一门外语课、两门业务课并通过考试;二是进行不少于8 个月的毕业论文工作,完成一篇具有一定质量的科学论文,并通过答辩。同时还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研究生的退出机制,对学业成绩差,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予以退学或肄业处理。通过此次整顿,从整体上保证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并为进一步改进、加强研究生培养工作打下了基础。
3.研究生教育制度初步建立
1963 年,在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调整、整顿的基础上,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研究生工作会议,认为“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是为国家培养攀登科学高峰的优秀后备军”,“建立和健全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是我国自力更生地培养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的一项根本措施”。会议讨论修订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又称“研究生教育三十条”),共分六章、三十条。从思想政治道德水平和掌握业务知识、具备科学研究和相应的教学工作能力等方面确立了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规定了研究生分为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前者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后者一般为四年。研究生必须有指导教师,导师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担任。研究生的培养根据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系统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导师个别指导与学校、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招生专业的培养方案要规定本专业研究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应学课程和学习时间等。导师按照培养方案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拟定学习计划。另外,还对研究生招生、领导与管理、待遇与工作分配等方面作了规定。“研究生教育三十条”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初步建立。
随后,教育部发布《关于制定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几项原则规定(草案)》,对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作出规定。1964 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人员编制和研究生的助学金及其他生活待遇问题的几点规定》,建立起了研究生学业资助制度。同年10 月,教育部发布《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处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对高校研究生转专业、转学校、改换导师、休学、延长学习期限、取消学籍和退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出台,保证了我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保证培养质量作出了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