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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年10月12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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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作的艺术何其广泛和繁多,需要为数甚众的科学家——他们中的每一位都只能培育其中的某个细小分支——才能将之代代传承下来。因此,科学得以存在,或者说得以持续存在,只因其前提能够被体现在某种普遍取信于整个社会的传统之中,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任何可以穷个体一生去追求的复杂的创造性活动。让我们以法律和新教为例,它们之所以能有绵长的生命,正是因为它们根植于一些与科学传统结构类似的传统——现在,让我们将法律或宗教纳入到下一步的讨论中来,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即将谈到的更普遍的社会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科学先驱们——尽管他们坚持科学植根的传统——不断地改革和完善着科学。每一世代的科学家总是根据自己的独特灵感应用、更新和巩固着科学传统。在法律领域之中,法官们从过去的判例中引申出法律的原则,在自身良心的指引下将这些原则创造性地适用到各个具体的案例中去。当然,法官们在适用这些原则的同时,也悄然地对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正。圣经在新教徒眼里的地位变化亦同此理,他们既可以将圣经作为富有创造力的传统而执守,也可以在新情势下听从自身良心的召唤对之进行重解。尽管教徒们坚信圣经之所载向自己昭示了一些道理,但他们同时也相信只有当自己的良心也认同这些道理时,圣经方才具备完整的信仰价值,人之良心甚而可以用来驳斥圣经中一些精神上略失贫瘠的细部。

这种创造性的更新过程始终在向我们暗示:我们所求助的传统是应该是的传统,而非现在是的传统,那是一个体现在传统之中而又超越于传统之上的精神实在。它表达了对这个优势(superior)实在的信仰,愿意为之献身。方才我们已经领略了这种奉献精神在科学的入门阶段建立起来的全过程,而在法律和宗教领域中,我们也能看到类似的启蒙和献身行动。不过,这些不同群体的思想活动致力于培育他们各自的传统,其间的相似性似乎已经得到了充分论证。

以科学、法律还有新教领域为例,这些现代文化团体都服从于其自身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断、法律理论以及新教教义均衍生于一个普遍传统之上,并由独立个体的公论所形成。诚然,法律和宗教领域里都盛行一套由权威中心制定的官方教条,这在科学里几乎是完全不存在的。这里的差别十分显著,法律和宗教生活必须服从这种强制,不过,法官与牧师的良心依然负有重要的责任,它得确保他们依照自己对法律或教义的理解行事。科学生活、法律生活和新教生活似乎是与天主教生活大不相同的生活方式,在天主教的教义中,信徒们无权依据自己的良心去诠释教条,权力留给了教徒的忏悔神甫,只有他们才能做出最终的判断。两种权威的深刻差异就在于:前者预设普遍前提,我们可称之为普遍权威,后者则强加最终结论,即命定权威(specific authority)。

我曾假设存在一位能对所有科学家发号施令、强加最终结论的皇家学会主席,从这个假设中可以看出两种权威之间的差异是决定性的。建立一个凌驾于整体科学之上的命定权威必然对科学产生毁灭性打击,这正如科学的持续存在必然需要由科学公断正常运行而自然形成的普遍权威。对这两类权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可以进一步阐明科学和其他领域中权威与良心的关系。

在第一章里,我曾区分两类规则,虽然着墨不多,但已经分析得相当明了了。例如,我已说明我们不能单单根据任何一种精确规则揭示并论证一项科学命题,而只有那些体现了科学研究艺术的模糊原则方能做到这点。当然,这些被视为体现了研究艺术的原则中有一部分是非常严格的,但即便如此,这些原则终会留下重要的余地,甚至是非常广阔的空间,供个人判断自由驰骋;相反,九九乘法表等言传规则就几乎不留个人判断发挥的余地。两种规则微妙地交错作用,但并无法掩盖二者之间的差别。

既然艺术的规则无法精确表述,那么就只有通过教授体现这些原则的实践才能把它们传教给后人。在大多数创造性思想的领域里,这种教习包含在那个传统在世代之间传承的阶段之中,每当这个阶段来临,艺术的规则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重新诠释。因此,弄清这个阶段里发生的事情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该如何解释某条规则?能否利用另一规则来诠释它?规则的总数是有限的,这般推演下去,我们很快就会走到尽头。倘若我们已把所有已知规则编辑成典,可当我们想重释(reinterpretation)这部典册时,马上就会发现,它并未包含重释活动所需利用的一切规则。

由此可见,每次重释都将引入一些全新的元素。也就是说,在传统代代相承的每个阶段中,如果缺少了全新元素的注入,传统的创造性思考进程便无法向前推进。从逻辑上看,我们可以换句话来表达这层意思——在传承传统的每个阶段中,如果不引入一些完全原创的诠释性判断元素,传统就无法运作。

为了说明以上问题,暂且让我们回到法律、宗教、政治、习俗等领域去。这些领域时时都在发生无数的例常决策,显然,这种决策并不需要多大的创新,不过,当中还是存在许多需谨慎从事的模糊案例,即使在一些最普通的案例里,也因卷入了一些细微的区别元素而需要个人判断的参与。在科学、法律、宗教等领域的各种模糊案例里,人类的决策行动和每次决策中都须涉及的个人判断一刻也不曾间断地修改着这些领域的主要原则。除了这种稳定无声的重铸文化遗产的改革外,伟大的先驱们也倡导着有力的创新。以上种种行动,共同组成了传统运行进程的基本部分。(https://www.daowen.com)

科学、法律等领域盛行普遍权威机制,而天主教则奉行命定权威的机制,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传统规则的解释权留给广大的独立个体,而后者则将此权力交与权威首脑。普遍权威体制信赖团体中的每个成员,相信他们的良心指导他们的直觉,这直觉的冲突创造性地推进着传统渐进性的改革,而普遍权威本身或多或少只是团体的普遍评价——科学的评价、法律的评价或者宗教的评价,由所有团体成员献出的评价交互融合而成——的有组织的表达方式而已。这种权威体制假定团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能与潜藏在传统之下的实在真实接触,也有能力对其注入新的真实的诠释。在这种机制下,革新将在遍及团体各处的许多分散的点上萌生,其中每一点发生的革命都可能在某个特定的时段引领全局。在命定权威的体制中,情况则正好相反,所有重要的重释和革新的声音都从权威中枢发出。他们认为,只有这个中枢能接触到现有传统萌生与革新的根本之源。因此,命定权威不仅要求成员为传统教义献身,还要求个体的究竟判断都须服从于正式中枢所做出的谨慎决定。

此处突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威概念,一个呼唤自由,另一个要求服从。在第三章中我将讨论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那时这个对比就显得很重要了。

此时,我们需对隐在普遍权威之下的传统投以进一步的关注。既然我们假设存在一种允许每一代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力诠释共同遗产的自由,那这自由似乎就已带着彻底的分裂性。此时,我们已承认某个特定时段一群自称为科学家的人们有权切割或更改传统,依据他们自己的判断拿捏传统。既然如此,我们怎能再说传统是科学前提立足的坚实基石,是培育科学家科学良心的肥沃土壤?我们承认,科学家们(包括律师和牧师们)不像是会任意扭曲传统,将之变成滑稽模样的人,因为他们早先都曾接受传统的熏陶并献身传统。可是固然如此,新问题仍层出不穷,例如当前科学中所出现的,超感官感知的学说,或是自由研究同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毕竟,自由允许每个世代的科学家完全本着自己的责任感进行抉择,各自对传统产生持久的影响。那么有无措施能够预防武断决策?而且,既然判断以此方式做出,那这些判断有何效力呢?

无论目的为何,任何权威的树立都将摧毁科学,所以我对此问题的答复是——这类决策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根本无从防范。唯有每个独立科学家皆被信任为有能力陈述自己的观点,由这些观点发展而来的公论亦被赋予处决任何科学问题的权力之时,科学才能存在——这是科学的本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公断体系就具体科学事务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须本着诚意而作,才具有效力;任何时期的科学家,只要遵从良心行事,便是科学遗产合法的绝对主人。抉择之前,科学家们必须倾听他人的意见,有时也须听取民众的看法;他们要谨记前人的教训,也要加强与各地科学家的交流与学习;得出结论以前,他们还要来回掂量自己的结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过,所有这一切——程序以及从程序中导出的结论——都取决于他们自己。当科学家们满怀对科学的责任感而工作时,这责任感将使他们拥有一种洞察力(insight),那是一项最为珍贵的高尚惠赐,他们的全部任务就是依此洞察力而行事。从本质上说,科学家们的决定原本就是崇高无上的,并不存在任何足以推翻其个人判断的权威。

这并不是说科学公断先天就完美无暇。不,科学家们不断地在犯错。如果我们回顾科学史,这些错误清晰可见。例如,今天,我们已可洞悉梅尔(Jnlius Robert Mayer)、西摩怀斯(Semmelweiss)或巴斯德(Pasteur)等一些伟大的先驱在他们的时代曾经如何被冷落,其伟大发现又是如何滞后才得到承认;我们亦能轻而易举地在过去的时代中辨认出一些灵感活跃和灵感相对僵死的时期,前者可以17世纪为例,后者则出现在18世纪的某些时段。另外,我们还可以比较不同地区的科学风格,有些地方显得张扬卖弄,而另一些地区的科学风格则失之过分懒散与松弛。可见,无论是当代之批判还是后世对其进行检讨,科学家所作之决定都有无穷的地方可供指摘,但这些批判分毫未损科学家个人抉择的效力。合法决定始终是正当的,尽管它经常出错。

当然,我们先得承认科学从总体上看是真实且意义重大的,否则科学公断将毫无意义,其效力更无从谈起。当然,我们还可以赋予法律论断以及某个流派的宗教论断以同等的有效性,但我们可能就不能说占星术的论断或者天主教的论断也同等正确了。如果我们信仰科学,我们就得承认科学公断整体有效,虽然人们在对任何命题进行究竟判断之时终归会加入一些个人判断。

迄今为止,我们所探讨的是科学家们坚持科学前提的最终基础,在此基石之上,他们听从良心做出抉择,与所有信奉科学的人们一起,承认其他科学同事所作结论之效力,并通过信任科学家的观点整体为真而承认科学本身为真。为什么科学家和其他人会信仰科学,而不皈依占星术或天主教之类的信仰,原因尚不得而知。因为,虽然科学家自己认为科学是有用的,可我们并不能说这信仰就一定比占星术士对占星术的信仰或教徒对圣经的信仰高明多少,在信徒的眼中,信仰总是正确的。

我将在下一章里尝试寻找某种根据,希望我们能依此根据在对等的自然之诠释里做出选择。当然,与科学前提比较而言,这种选择的达成得满足更广泛的前提——包括满足科学的前提。可以想像,即将讨论到的这个广泛前提将涵盖广阔得多的知性生活(intellectual life)领域,事实上它包含人类社会的全部知性生活,而科学世界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已。我们无法探究这个广阔领域里的每一个细节,但依据科学领域的内在生活来判断,该广阔前提必有一个根本的特质——自由。如果说发现科学真理的方式能够启迪我们如何发现关于科学的真理的话,那么实现发现进程的特定社会一定是以自由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为了揭示维持这种自由的环境,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深入探讨科学领域维持自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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