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由的脸上始终横着一个古老的问号。为了阻止那些无法无天的冲突,我们需要一种至上的权力。可是既然这权力崇高至上,如何才能预防它压制自由呢?我们既要它消除纷争,又不希望它压迫自由,能行吗?行政管理权力似乎应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可这样一来,自由何处容身呢?
不过,我也说过,在有组织地存在的社会团体——科学世界里,自由无处不在,它甚至还是维持这个组织的要素。那么,这又从何说起呢?
科学王国的主权并不特属于某个统治者或管理机构,而是被分解后,交予每个独立的科学家。每当科学家们听从自己的良心和个人信仰得出某个究竟结论,他也就当了一回科学王国的首脑,以自己的方式完成了一次对科学主旨和科学生活秩序的塑形。但是,如此这般行使权力的过程同时也势必尖锐地侵袭科学同行的利益。尽管如此,我们仍不需要某个至高无上的力量来对无数个体所做的这些结论进行究竟仲裁。科学家之间的分歧无法避免,甚至会出现非常尖锐和激烈的分歧,但他们都相信科学公断体系将对这些分歧做出究竟的对错裁决;他们更乐于把裁判是非看作是科学公断体系的事儿。正因为人人追寻科学理想,依从自己的科学良心而谨慎行事,科学家们才会承认由个体结论合成的科学公断的正确性。这种对科学公断的绝对服从为每位科学家留下自由的空间,因为在此框架下,人人保有依个人判断自由行事的权力。人们都心怀对科学理想之实在的普遍信仰,完全相信同行们下结论时的诚意,这就完全消融了自由概念之内存在的科学家之间的矛盾。此处,科学公断体系成了科学王国的“政府”,也可以说是“普遍权威”,但从本质上说,这权威也只能是守卫自由的前提。
谈到这里,我们想起卢梭提出的自由概念,他认为自由就是对普遍意志的绝对服从。这么看来,全体科学家为追寻科学理想而奉献的过程也可被看作是某种“普遍意志”统治了科学家团体。不过,这里的“普遍意志”似乎已被赋予了新的意味,其独特之处在于这个“普遍意志”的目的无法更改。假若科学家们突然对科学热情全消,转而对饲养灰狗产生了兴趣,那么他们就不再能继续组成一个科学共同体,因为科学生活结合而成的这种结构无法完成合作饲养一群灰狗的工作目的,除非“科学家们”再次重组,形成全新的非科学共同体的组合。科学社会不是,也不可能是由一群起初决定附随于某个“普遍意志”,不久却又试图通过导引此“普遍意志”的方向而指挥科学发展的人们组成。与此相反,科学生活向我们确证的是这样的过程:对某一套明确原则的普遍接受使某个团体得以形成,这套原则统治着这个团体,一旦原则被否定,团体将自动消亡。如此说来,这里的“普遍意志”岂不是个相当容易产生歧异的虚无缥缈之物?不,实际情况是(假如科学之例能对我们有所启发的话):团体成员对这些原则的自愿服从必定会产生一个由该套原则统治的共同事业,其主权平稳地在这共同事业的每个个体手中代代相传,他们献身于这些规则,本着自己的良心在各自的时代诠释与应用它们。(https://www.daowen.com)
如此说来,“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也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霍伯(Hobble)所谓的“为某种至高无上之统治者奉献”和卢梭所喻为某个抽象的“普遍意志”奉献不尽相同,在科学共同体中,人们将自己作为礼物奉献给一个特定的理想,终身为其工作。对科学之热爱、创新之冲动和献身科学标准之愿望——这三者是科学新人将自己寄托(commit)给科学的前提。他们投身科学,学习一个建立在整套基本要素基础上的知性过程,日益成长为这些根本原理所存在的社会里的一个成员。从此,他的承诺(commitment)中就将包括接受孕育那套根本原理的原则,他完全接受了这个特定的传统,愿意终其一生为这理想工作。
科学家需要独特的禀赋,缺少了它,“社会契约”将毫无意义。同样的道理,如果缺少了诚意——比如对那些骗子或动机不纯的新手来说——这契约也无效力。关于科学共同体用来将生手、骗子或者怪人拒之门外的措施和方法,我在上文中已经有所提及,但我还想指出另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在实施这些措施和方法时,我们得留心辨认具有革命性特质的先驱人物,他们早在初入科学的社会契约之时,便是怀着革新的目的而来。的确,身陷“社会契约”的复杂关系中,意欲清晰分辨是相当困难的,但因这契约在根本上的清明(clarity)已融入他为特定精神实在献身的行动之中,将不会因此困难而些微蒙尘。
显而易见,这种献身行动象征自由之义务,确保科学家依从良心行事。此处的自由相当特殊,详细考究,它似乎应是依照特殊义务行事的自由。正如人们若无法承担普遍的义务,自然无法享有普遍的自由,这里所描述的自由就必须建立在一方明确的良心基石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