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异者共存
费尔巴哈仍然延续了从启蒙时代以来的传统,将人视作理论层面的原子化个体。由于每个个体都有静态的、宿命的本质,其中必然也有与他人的共同性。所谓的共同性,就是社会交往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1]通过这一实质上是数学意义上的叠加形成的共同性,构成一个可以以静观的方式去理解的世界。因此,费尔巴哈并不否定人的社会联系,相反他同样将人置于社会之中,问题只是在于其将社会联系中的人和对象都视作“直观性”的感性之物,是以人之天赋理性可以直接加以把握,而无须也无从进行改变的静态世界。换言之,费尔巴哈否定了人的实践,否定了人之于外界的革命性。对此,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即指出:“从前的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
此外,由于人的本质是抽象且孤立的,因此,费尔巴哈对“社会”的理解更近似于一个外在于人的、容纳彼此孤立的个体的单纯空间概念。即社会的存灭并非取决于人,而是独立于人之外的、与复数的人一道组成“共同体”概念的第三个要素。这一社会即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重点不在于“社会”,而在于“市民”。市民之间存在异质性,其必然导致的问题是:彼此孤立的差异个体如何能够共存?也即“差异性共存”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正是因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无法摆脱的困境。每个个体之间关系的独立性同时伴随着对立性,特定两个个体之间的对立尚且具有偶然性,但通过数学的集合论可以证明个人和社会必然时刻处于对立状态。然而,这种尖锐对立是无法改变,甚至无法改善的。因而,费尔巴哈从直观的个体独立性出发,不得不将人性同时作为论述的起点和终点——起点意在以一种偏向神秘主义的“人性”概念解释人之共同性的起源,终点则是由于原子化的个人并不完善,不得不通过个体之间互补的方式组成表面和谐的社会,他强调人性回归、伦理实践,唯有如此社会才得以存续。
然而,目光移转至西方近现代百年历史,从康德到费尔巴哈,对道德与人性的呼声从未如此强烈,但同时利己主义也从未如此盛行。宗教意识形态被弱化,作为“理想的人”的模板的上帝不再能够成为个体行为的动机因素。人们只将“逐利的个体”形象视作当然,利益从“权利”进而成为“信仰”。而对于道德的呼唤在上述固有价值观的底色上,始终游离在社会的边缘,未能根本解决“具有差异性的社会成员如何共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