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差异者共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差异者共为

针对旧唯物主义视角下的市民社会,其必须解决的差异性共存问题,所预设的前提是“人一定要有‘类’的本质”,否则人就无法具有共存的可能性。其中外界对象和人的关系以及外界对象之间的关系都是静态的,对此,马克思大胆抛弃这类理论前设,实现了视域转换。

首先,马克思强调不能按照唯心主义的方式将“人与对象”的关系理解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其原因在于,一旦将“人”确实地认定为主体,就不再具有将其设定为“对象”的可能性——人因而无从自这对关系中脱出,无法把握“人和对象”的关系。再者,马克思将对象和环境的关系理解为非静态的因果决定。传统的认识论以人为主体、物为客体。人之所得认识,不是通过客观的观察得到的,而是通过能动的理性得到的。因而,环境和对象的关系是人将自己的认识意愿投射到外部世界之上所得到的结论。而马克思则要求将这一行为反转,要求看一看外部世界的对象之间本来的关系如何,因而当人将自己施加于这一关系之上的理性目光拿掉,就会发现外部世界本身就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因此,对象和人是不断生成的对象和人,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人的本质”。从外在对象到社会之中的个体,都始终处于不断消灭、不断生成的动态演变之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中将之总结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

人和人都是外在的、差异的,但是人和人之间却不是孤立的,而是被抛入不断的生成中。人不断参与环境的生成,环境的变动也一直决定着人。因此,这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实践”的意思仍然是创造“对象世界”,但这里生成的“对象世界”本身是一个“革命性”的世界。“革命性”即现成的人和世界的关系不断地被打破、不断地被消灭:每个人都受到环境即对象世界的塑造,而每一个人又同时参与着对象世界的生成。(https://www.daowen.com)

以上是马克思所认识之社会应当有的真正前提。可以看出,“差异性共存”的问题之所以始终无法获得突破,是因为其假定前提的错误。真正应当有的前提是:对象和人的关系、对象和环境的关系是非静态的,对象和人都在不断的生成之中。这些理论视野的转换本身意味着马克思“人类社会”概念的生成,而所谓人类社会的事业就是“差异者共为”的事业:人和人具有外在性的同时,在共同地彼此生成。

直观的唯物主义由于没有从实践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他们会将人理解成在社会这一共同场所彼此孤独存在的个体。因此,其理论所能达到的必然也只能是对市民社会和单个人的直观,即建立在“世界是静态而不可改变的”前提之上的直观,也即一切都是现成的。对于旧唯物主义而言,其所能提出的问题仅仅是:彼此孤立的个人如何共存。而新唯物主义则在全新的理论根基之上发问。人类社会是实践着的人的活动所建构起来的,是以社会关系为本体的。从这一视角,我们才能提出新问题:彼此具有外在性的差异者如何能够共同实践?换言之,具有差异性的个体如何组成共同体,从而改变世界?

回到“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争论之中,一种可能的理解是马克思在反对用主体性的原则来理解世界。不可否认,“解释世界”本身是对外在的主观性改造,但恰恰是放弃对这一固有主观原则的保持,可以帮助实现人和对象及环境处于更对等的位置。前者的危害在于,人和对象的静态关系,导致一切外在关系都将陷入无法改变的困境之中。具体而言,就如“我的行为是利己的”是由“我出生在一个利己主义的社会中”引起的,在利己主义的社会之下“我也只能持续利己并巩固这一利己主义”。然而,脱离这一认识活动将有助于开辟新的可能,以“改变世界”的方式,参与社会的共同生成。不将对象世界理解为认识论关系维度中的对象世界,而是理解为人和对象的异质性关系所构成的、并且在实践的活动中被不断生成和改变的对象世界。由此,“实践”作为一种面向世界的方式,使得更高的、理想的社会形态成为可能。马克思此言,实际上包含着对于进化至理想社会形态的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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