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保护概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就业权益保护概述

(一)毕业生就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接受就业指导权。大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就业指导。

②信息知情权。大学生有了解就业政策与管理规定的权利。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有关大学生就业政策和高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对大学生就业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大学生有及时获取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权利。

③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毕业生在校的表现。

④职业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如定向、委培生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等,就可以自主选择从事的职业,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涉毕业生的选择自由。

⑤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义务如下:

①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时,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如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等。

②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词、弄虚作假。

③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④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①自主录用毕业生的权利。在国家有关大学生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

②全面了解毕业生信息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学校或毕业生本人提供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能力特长等方面的材料。当然,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注意保守毕业生个人或家庭情况秘密,并尽量不要涉及个人隐私问题。

③考核毕业生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决定考核毕业生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标准,但考核标准中不能含有歧视性的条款。(https://www.daowen.com)

(2)用人单位的义务。

①如实宣传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有实事求是向毕业生介绍单位实际情况的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宣传,更不能采取欺骗方式诱导毕业生。介绍单位情况时,不能只讲好的方面,不讲差的方面,要具体而全面,以免影响毕业生的择业决策。

②做好接收工作的义务。当毕业生根据就业协议,通过国家派遣,持“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主动关心毕业生生活,安排好毕业生的工作岗位。

③违约赔偿的义务。用人单位违约,会给毕业生会带来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不仅对毕业生重新择业造成了困难,对其心理上的伤害也是短期内难以抚平的。因此,用人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提出违约时,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给予毕业生适当的经济赔偿,并向毕业生表示歉意。

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权利。

①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权利。尽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但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就业工作仍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责任。学校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有权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以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运行。

②了解用人单位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拟招聘本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学校有权了解其地址、单位性质、工作内容、生产生活条件等基本情况,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办法、考核与录用过程、毕业生安排意向等,也有权审核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只有通过对用人单位真实情况的全面了解,学校方可向毕业生宣传、推荐用人单位,指导毕业生择业。

③审核就业协议的权利。学校既是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之一,也是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就业协议书管理者。因此,学校有权审核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就业协议签订的程序等。

(2)学校的义务。

①成立各级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服务中心,有效维护毕业生合法就业权。

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还应该有效利用网络渠道,开设“大学生在线维权服务”,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呼吁全社会重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北京联合大学就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北京地区最早成立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学生组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②开设就业权益指导讲座,引导大学生正确规避就业风险。

就业前期,在大学生中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对参加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和毕业生开设就业权益指导讲座,使日常的系统教育与有针对性的指导相结合是预防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有效途径。学校通过典型个案说理或邀请遭遇合法权益受损事件的毕业生现身说法,让大学生在真实的案例情景中明晰事理,在了解当前就业状况的同时又提升了自我防范意识,以提前判断和预防各种陷阱。

③积极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体系,凝聚保护合力。

学校应在深入了解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持续完善相关就业服务机制,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真正发挥权益服务作用,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学生就业权益规章制度。同时,还可以积极建设维权网络系统工程,借助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发挥各级维权组织的积极作用,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搭建信息平台。

一般认为,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相关的法律,如《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它们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在就业、劳动市场的运作方面处于统领地位;第二层次是指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全面的就业规范;第三层次是指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层次是指各高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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