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过程的影响因素
1.循证决策的依据:证据的类别和作用
对比有关循证公共决策的理论可以发现,在广西的反家庭暴力政策过程中,虽然政策制定过程没有严格遵照现代意义上的循证公共政策制定的模式进行,但也发现其中有大量的证据被使用。例如,在反家庭暴力政策议程设定的过程中,来自妇联、非政府组织以及媒体的证据可能以不同的途径持续影响政府决策者,直到它达到一个“临界点”而实现在政策上解决问题。这是一个从量到质的变化过程,在条件成熟时表现为“政策之窗”的开启。在这里,证据作为一个关键因素起到决策者与参与者之间沟通的作用。湖南省出台全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起因之一就是一起恶性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这起家庭暴力案件中,妻子被丈夫从窗户扔出去了,结果民愤就特别大。妇联借此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最后在召开人大会的时候把一本很厚的调研报告交到每位代表手中,而后反复向人大提及,最终得以成功进入立法程序。
由此可见,证据的作用主要是推动政策议程,支持政策制定以及评估政策的执行情况等。表3-3列出了其中的主要证据及特征。
表3-3 反家庭暴力过程中的主要证据分类及作用

(1)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是政策的基本参照框架,其中关于家庭暴力干预的条款为地方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与方向。我们可以发现,在广西的反家庭暴力《决议》中,条文中的大部分是国家法规的细化。其他省市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是广西政策的重要参照,从前面的分析也可以发现这些条文与其他省市的相似性。
(2)立法调研
立法调研是地方政策制定的重要内容。根据一般政策制定程序,立法调研主要是由人大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在广西反家庭暴力政策过程中,就是在政策制定的初始阶段由人大与公安、司法、妇联等公共部门以及社会科学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的。调研的主要内容有:研究现有反家庭暴力机制的主要模式、工作流程和实际效果;掌握群众对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需求、意见和建议;研究比较外省市反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经验等方面。地方立法应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制止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制;细化的规定,具体解决反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介入难等问题;强化法律责任,并对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有法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追究。
(3)司法、妇联等官方部门关于家庭暴力的常规统计汇报
官方部门提供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及案例描述是政策制定者最为可信的证据来源,而大多数此类证据由广西妇联提供。根据广西反家庭暴力《决议》在人大表决时的说明,“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时常发生,根据自治区妇联不完全统计,2001—2004年全区妇联系统共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案件12000余件,占全区妇联信访案件的29%,由于许多受害人不愿把受害情况示人,许多隐性的案件难以统计。一些案件手段残忍,例如2002年北海市下岗女工被丈夫从三楼抛下致残案件等”。这些数字上的证据被用来证明问题的严重性和立法的紧迫性,从而推动立法程序的进行和顺利通过。
证据是否有影响力的关键特征在于数据的来源和指标变化。证据能否被有效采纳首先在于决策者对证据的来源是否信任。也就是说,政策制定者在考虑证据对于决策的价值时,一个关键评价方面就是证据来自哪些群体。在广西反家庭暴力政策制定过程中,对于决策中依据的信息,官方的统计数据是决策者最为看重的,其中包括人大部门的立法调研,也包括来自妇联的调研报告,而来自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对于决策者的影响似乎不大。对于媒体报道,由于很多新闻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以极端的方式报道家庭暴力案件,所以也不太为决策者所重视。“影响力最大的就是正式的调研报告,要有妇联的盖章作为立法依据。因为新闻报道不一定调查,只是新闻性的,一般法工委很少采用。而且有的记者写报道就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不能做到客观。一般专家的研究成果也不太被采用。”
(4)数据及变化
谈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证据支持时,很多被访者都提到了家庭暴力数据的重要性。最有影响力的证据当然是正式的调查报告,它是立法的主要依据。同时,数据的变化和对比,比如今年比去年发生率降低了多少,也是政策制定者的兴趣点。(https://www.daowen.com)
(5)事件的严重性
一些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也会引起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因为这些事件往往被媒体广泛报道,从而引起一时间的社会公愤,这种强烈的社会情绪对于政府的注意力与决策也有比较大的影响。比如,北海市发生的高楼抛妻案促使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来抑制家庭暴力。
(6)对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
为了影响政策制定,利用各种证据进行倡导的能力也很重要。倡导不仅仅是宣传,它针对政策制定者,因此如何让倡导更加具有说服力非常重要。运用证据进行倡导应该是多方面的。从专家对政府官员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培训的经验来看,他们一般先给官员介绍家庭暴力的数据,使其有个总的概念。然后分析一些严重案例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以加深官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同时,她们还对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还推敲了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口号。总之,这些专家尽力从各个方面来影响政府,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2.政策执行的困境:资源与权力的短缺
政策除了制定阶段的精心设计以外,能否真正发挥效力还在于能否有效地被执行。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在资源与权力上能否得到有效的支持是政策执行的关键。在广西反家庭暴力政策执行过程中,某些方面的不足也限制了政策的效果。
第一,广西《决议》的性质是法律规范,但还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这样一些比较细节的问题,比如人力资源与服务供给方面具体的操作规定就存在空白。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行动的方案与计划,因此也没有配套的资金和物资的支持,这样就更加限制了各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上发挥作用。
第二,在多部门协调的体系中,妇联的地位比较尴尬。由于妇联的职权较其他政府部门弱势,因此在协调动员上也比较困难。由于妇联是一个体制内的民间组织,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动员能力,因此在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上比较困难。这对于家庭暴力的有效干预是一个不利的制约。
造成目前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政策文本比较原则化,没有明确的行动方案,因此也就缺乏政府部门在人力和财力上的支持。然后,家庭暴力干预不是由一个单一的机构来完成的,需要多个独立的机构部门配合,在没有统一的行动目标与计划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力量的分散。最后,由于妇联是家庭暴力干预最重要的单位,容易使其他部门推卸责任。
第三,家庭暴力干预的资金支持不是很到位,从自治区妇联来说,每年的专项维权经费在25万左右。地市一级更不乐观。以柳州市来说,“我们又争取到了一笔经费,一年大概有4万元,由财政拨款,专门用作维权基金,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困难的群体进行救助。但是我们不敢宣传,因为太多了。一年那几万块钱哪够啊。所以我们只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特别困难的给予帮助和资助”(政策执行者)。而其他市级妇联的专项反家庭暴力的基金几乎没有。面对每年庞大的妇女维权投诉量,这些维权经费显然无法应付。
第四,反家庭暴力的人力资源问题也不容乐观,家庭暴力干预者是十分有限的。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援助是一个比较新的服务,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当前在这个领域主要的困境有:首先是人力资源的短缺造成的服务水平不足。由于广西并没有专业化的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人员,现有的司法、公安、卫生与妇联工作者在业务能力与态度上都无法达到专业化干预的要求,从而影响了家庭暴力干预的效果。“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我觉得一些职能部门在人员方面还是比较缺乏的。比如说,像公安部门,人员比较少,警力比较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一个辖区大概有1万多户,或者最少几千户,现在居委会最多也就7个人,最少的可能只有四五个人。你说,要承担家庭暴力的教育、干预,他们精力上明显不够用。还有公安干警,如果报警,他们会处理。但是你让他们主动去干预,他们没有这个精力。”
此外,家庭暴力干预者的专业化程度也明显不足。“对家庭暴力有干预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居委会,还有妇联,他们大部分能做一般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但是要他们做有效的疏导教育工作,从而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比较难的。也只是当时的说服和教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难。有一些基层的居委会人员,还有妇联的工作人员,对法律上的诉讼和程序不懂。比如说,什么情况构成轻伤,什么情况构成诉讼,什么情况能够走法律渠道,怎么解决这种问题,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最后,从家庭暴力干预自身来说,干预的程度也比较难把握。“(家庭暴力)是介于道德和法律两者之间的。比如有的人小吵小闹,这是道德问题、品格问题,或者说这个人脾气过于急了,动手了。又如民间所说的“床头打架,床尾又好了”。但是,如果打到一定程度,那我们就是要在法律上面追究他了。这两者要完全界定是有困难的。”这种难以把握的干预“度”也给反家庭暴力政策的执行带来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