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的积极效果
政策出台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首先是家庭暴力发生率的下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统计,2006年,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占全自治区妇联系统信访投诉案件总数的22.5%,较2004年下降了6.5%。这些都是各级妇联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维权机构、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结果。
其次,政策明确了不同行动者的职责,这样有助于源头上的维权。由于《决议》中职责分工很明确,这就给公安、妇联、工会、基层的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赋予了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另外,通过妇联等部门的宣传与培训,许多职能部门的执行者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有了新的认识。例如,丈夫一巴掌打向妻子,这是家庭暴力吗?《决议》出台以后,经过宣传被公众认识了之后,尽管只是一个巴掌,它就是家庭暴力,只是伤害的程度深浅不同而已。公众起码认识到了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