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特征

第二章 民事证据的特征

我国学界对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两性说”,即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或者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主观性。第二,“三性说”。三性说又分为两种:其一,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二,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现实性。此外,民事证据的特征在学术界还有“五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多样性和两面性,或者证明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制约性)以及“可采性说”等。(https://www.daowen.com)

以上观点从不同视角或者以不同方法对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描述,对于深刻认识与理解民事证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民事证据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性即合法性。一部分人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所固有的特征,证据合法性是法制的要求,也是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法律保障。另一部分人认为民事证据的举证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为,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其身份限制了其合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如果要求当事人举证必须合法,有可能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正义得不到伸张,因此民事证据的特征中不应当具有合法性。而且证据的合法性是人为强加给证据的,而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并认为主张证据有合法性会助长主观主义,从而动摇和削弱证据的客观性。笔者认为,仅就证据本身而言,证据具有客观性与关联性,因为证据是事实分解出来的案件事实碎片,且能够以客观的形式呈现出来被人们认识。然而我们所讲的民事证据与日常生活中的证据概念还是有区别的。民事证据是在独特证据法框架下为了特殊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使用的术语,属于证据法中的证据,需要纳入法律的调整与规范。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理解不能离开法律的特性。也就是说,民事证据不仅在使用过程中受法律的限制,而且在产生之前就存在相关法律对其能否作为证据、作何证据以及如何作为证据等问题进行规范,并赋予其不同的称谓,如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之一,承认并坚持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