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客观性
2026年01月26日
一、民事证据的客观性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民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或捏造的事实。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或者称为载体)无论是人还是物或者状态,其本身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即使是歪曲的反映即呈现的是“假象”,针对假象本身而言也是客观的。二是民事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即使是歪曲的反映也是客观的,能为人们认识。三是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能为人们的经验把握。同任何事物一样,案件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然要和周围世界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事实,它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必然要和客观外界其他事物发生各种各样的相互作用,作用的结果必然会留下相应的物品和痕迹。它与周围人们发生作用,就会在有关人们的头脑中留下印像,这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痕迹、反映印像,保留着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可以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些作为证据的事实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的各种联系是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证明主体只能发现它、认识它,并加以收集、固定和保管,借以查明案情,而不能把主观猜测、随意捏造、任意歪曲,误认为与案件有关,实则无关的事实当证据使用。(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不同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实物证据中表现得较为充分,而真实性偏重于言词证据的特征。即使证据的形式与内容以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客观的,因为人们认识的差异,并不必然获得其真实的认识,但反推却是成立的。真实的证据则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以客观性为基础,客观性是通过真实性体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