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二)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在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下有不同的表现。民事诉讼模式是反映或表现某一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之间基本关系特征的结构方式。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要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相反,在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民事诉讼究竟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者究竟应当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一直是学界争议很大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首先,当代社会,每个国家为了诉讼制度的适用完善,都是在取各种制度、理论体系所长,不可能采用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者职权主义;其次,民事诉讼模式并非一成不变,有可能随着社会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处于时代变革时期,过分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过分强调法官的监督权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我国诉讼模式应当兼取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点。在这样的前提下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保持一个平衡:首先,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其次,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团、他人的利益,否则法院要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