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特点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认为证据是调查机关、侦查员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据以证明案情的任何实际材料,以及对于正确解决案件具有意义的其他情况。苏联证据学家认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把证据完全看作是主观的是不正确的,把法官的主观方面与客观属性对立起来是错误的。作为证据的客观事物是不依法官的意识而存在的,但是作为证据的客观属性必须通过法官的主观领会才能被认识,才能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主客观的结合。这一认识是一个重大的飞跃,认识到了证据的客观属性,其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证据种类有:证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刑事被告人的供述、鉴定人的意见、物证、侦查行为和审判行为笔录及其他文件。在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的种类有如下特点:第一,把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使之区别于被告人供述。第二,把侦查行为和审判行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证据。侦查行为笔录相当于我国的勘验检查笔录,审判行为笔录是根据审判人员感知所制作的。第三,其他文件作为证据。其他文件是指能够反映案情的各种情形的记载,如关于身份或年龄的证明文件等。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不仅建立了证据种类理论,而且还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来源、特性、固有内容为标准对证据作了理论上的分类:人证和物证,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分类的理论也是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首创,为我国证据理论所接受。(https://www.daowen.com)
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内心确信。苏联法学界认为:内心确信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结论的正确性与可靠性的信念。这种信念是审判员对案件内部的各种证据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综合和推理判断之后产生的,是审判员的心理和理智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深信不疑的。内心确信的形成,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客观因素是指审判员形成内心确信必须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审判员借助自己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直接感知到由各种不同证据所提供的事实。苏联证据学家们断言,审判员内心确信的形成不是审判员从主观想象出发所能形成的,而是按诉讼程序收集的各种客观存在的证据作用于他的感官的结果,并且这种客观因素是形成审判员内心确信的决定性因素。审判员形成内心确信的主观因素是指审判员的观点、思想和法律意识。审判员内心确信的形成不是一般地认识案件,不仅要了解案件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而且要理解案件发生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以及如何依照法律正确进行裁判。审判员的一系列活动,必然是与他的思想、观点、法律意识分不开的。审判员的世界观是审判员形成内心确信的重要因素。因为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总是要通过自己的世界观来裁判案件。因此审判员的政治观点、道德标准、意识形态就成了观察案件、判断证据的标准。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审判员世界观的基础,指导审判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审判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其形成内心确信起着决定作用。内心确信永远同法律意识有机联系着。因为审判员的法律意识不但指导他分析案情,而且能帮助启发他认识被告人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从而正确地做出裁判。审判员的业务能力和生活经验对审判员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因为审判员的阅历广、业务熟悉,就能帮助他对证据作出准确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信念。苏联的证据学家认为,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应当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刑事案件中内心确信反映着审判员关于犯罪事实及其对犯罪人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第二,内心确信并不是审判员的经不住批判的本能的印象,而是审判员从各种证据中推论出来的结论,因此它是合理的。第三,内心确信必须是遵守诉讼法规所确定的一切原则,运用各种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第四,内心确信是以综合判断案件的一切证据为根据而形成的。第五,内心确信是与审判员的社会主义世界观、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密切地联系着的。
苏联证据学家认为,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要求法院把绝对真实从它的判决里体现出来,这显然是在审判条件下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院只能以最大盖然性的观点作出判决。最大盖然性是苏联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证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