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2026年01月26日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奴隶社会主要采用的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叫神明裁判。它是和控诉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的一种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的证据种类有:物证、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宣誓、当事人的身体力量、宗教迷信力量。在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如果是各说各的理由处于争执不下时,法官对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不是通过调查研究取得证据事实来证明案情的真实性,而是求助于超自然的力量,即神灵的旨意来判断。前边说的那几种证据,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证据。所以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卜筮法、河水法、神兽法、宣誓法等,就成了神示证据制度所要求的基本证据和证明方法。这种证据制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奴隶制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愚昧无知,政治上又实行神权统治。在那个历史时代,人们信奉神灵,认为神是主宰一切、洞察一切的。人间的邪恶行为可以骗过人们的耳目,但不能欺骗神灵。所以对于诉讼中出现的难以辨明的是非问题,就求助于神灵来判断。统治阶级对神也是虔诚的,他们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宗教迷信,用这种证据制度断狱析讼,借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目的。这种证据制度具有原始性、野蛮性、残酷性和宗教迷信的特色,现在看来是十分荒唐的,但是在那个历史时代,它对于断狱析讼还是有一定的作用。因为人们都迷信神灵,对神灵是十分敬畏的,害怕在上述那种证明方法面前如不诚实会遭到神灵的惩罚,所以就不敢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不得不在法官面前如实陈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