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意义

(四)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意义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推进了诉讼民主化的进程,反映了人类共同的愿望。首先,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从法律上摒弃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否定了体现封建特权的各种规则,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这不仅在证据制度史上,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也是历史上的重大进步和革新。其次,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强调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被告人在诉讼中是诉讼主体,享有辩护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尊重,在客观上也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愿望,推动了历史的进步。此外,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利于法官摆脱法律的束缚,使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智去独立地审查判断证据,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有可能从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查明案件情况。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更具有客观性,更接近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客观的要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相比较,毫无疑问是历史的进步。(https://www.daowen.com)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主观唯心主义为其指导思想,以康德学派的不可知论为哲学基础,认为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经验和感觉是知识的唯一来源。因此法学家认为,法院调查证据的判定没有可疑是不可能的,在裁判方面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确实性,只能满足于较强或较弱的盖然性。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虽然解放了法官,但是对法官判断证据的要求是必须形成内心确信。如果仅仅满足于盖然性,其结果就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放纵违法行为,或者冤枉无辜,不能保证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存在认识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