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三)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陈述作出分类,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当事人陈述作如下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分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当事人陈述和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当事人陈述。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事人陈述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确认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的范围。当事人陈述只有涉及争讼事实情况的才可作为证据使用。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其他陈述不具有证明作用,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https://www.daowen.com)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当事人书面陈述和当事人口头陈述。当事人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将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有关案件事实采用言词方式所进行的陈述。现代诉讼制度一般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审理,采用言词方式陈述有关案件事实,并接受质证,以便有利于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和事实真相的查明。

(3)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倾向性不同,可分为确认性当事人陈述、否认性当事人陈述和承认性当事人陈述。确认性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举出一定事实作为根据,以说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否认性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承认性当事人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这种分类有利于正确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的性质,确认其证明的事实范围以及处分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