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书证的概念和特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载体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诉讼中有着重要作用。在英国的诉讼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文书审”的时代,后逐渐形成了“原本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也是以书证为主,并出现了“唯书证主义”的倾向。

书证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书证的内容具有思想性。尽管其载体或制作工具是客观的,其文字、符号、图形本身也是客观的,但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却具有主观性。因为书证载明的文字、符号、图形所表达的思想和意思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和意思,在形成之时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控制。一旦离开了书证的制作者,其他人对其内容和思想的理解就有可能出现不同。这一作品的“作者”与“读者”之间差异使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与意义常常与制作人原有的意思相分离,会与案件事实的真相保持一定的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即使是制作人也因情况或者时间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解释,以至于书证内容的思想性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书证相对言词证据而言仍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只是这种客观性弱于物证而已。(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书证的载体具有物质性。书证无论是用于记载、制作的工具,还是记载书证内容和表达其思想的材料或者物品均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它们的制作工具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如笔、刀、血迹、棍棒等;其形成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如书写、打印、绘制、雕刻、印刷、剪拼、涂抹、扫描、复写等;其承载的客体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如纸张、布料、墙壁、碑石、金属材料、地面、胶卷等。这些物质载体具有较强的物理属性,使书证相较于其他证据类型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尽管书证常常以书面形式出现,但证据的书面形式并不全为书证所特有,如证人证言也可能以书面形式出现。特别是其他证据类型采用书面形式固定、保全时,表明该种证据的保全方式与书证的表现形式相同,但证据保全方式不是划分证据种类的标准。如书面的证人证言应属于证人证言而不属于书证,当事人陈述笔录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不属于书证。

第三,书证具有证明上的直接性。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既然以其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情况,那么它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就必须能够被人们认识和了解。只要是有思想含义、供人了解的书面材料无论大小、多少,认识和了解的人数多寡都属于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内容之列。这种证据虽然需要依附于一定载体,但它不是以载体或者表达这些内容的文字、图形、符号本身的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的使用应当以理解文字、图形和符号的含义为基础。由于书证具有明确、具体并能够被人理解的特征,在一般情况下,人们能够依据其内容所表达的意义或者思想直接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无须再经过中间的证明环节。这一特征体现出书证的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性质。

第四,书证的证明作用保持相对稳定性。人们为生存、交流与发展,每时每刻都在与他人进行交往和联系。人们相互交流与联系的方式,除了口头和肢体语言外,就是书面材料。许许多多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一旦形成,不仅其内容被固定,而且其形式也会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会受时间和空间变化的影响,并易于长期保持。在其形式没有被毁损之前,即使经历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仍然能够辨别和理解其内容。即使是年代久远的几代人传承下来的“契约”,今天人们仍可知晓其内容和思想,并能够通过其文字、符号和图形等表达的内容和思想来确认案件事实。同时,书证一旦生成,其形式也很难改变,即使是被篡改、变造也易于被发现,利用科学技术还能够被恢复,从而获得对其的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