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证的分类

(二)物证的分类

物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为标准,物证可分为争议标的物的物证和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所谓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和动产(珠宝、古董)等。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是案件所涉及的作为物证的物品,例如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工具等。

(2)按照物证是否便于保存为标准,物证分为易保存的物证和不易保存的物证。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条件下不易改变其原有特性的物证,例如彩电、冰箱等。不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条件下容易改变其原有特性的物证,例如药品、水产和食品等。(https://www.daowen.com)

(3)依物证所起的证明作用不同,物证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和气味物证。实物物证是指以物体本身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房屋、汽车等。痕迹物证是物体相互作用遗留的遗迹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指纹、印记等。微量物证是指以存在少量物质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灰尘、粉末等。气味物证是指以某种物质散发的气味来起证明作用的物证,如废气等。

(4)依物证的出处为标准,物证可分为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原始物证是指证明内容直接来源于原始的物品,例如劣质产品等。复制物证是指证明的内容来自原始物证的复制品,例如有瑕疵产品的复制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