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种类
2026年01月26日
(二)视听资料的种类
视听资料是我国的诉讼证据上比较新的证据种类,它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价值。但一般认为,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地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像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https://www.daowen.com)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视听资料与书证虽然都是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数据反映的内容,而不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只能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不同于物证:视听资料由于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载体,因此从外观上,视听资料也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式。但与物证不同,视听资料是以其记载的图像、声音、色彩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或化学状态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视听资料往往可以形成直接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一般属于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