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数据也称计算机数据,或者又称电子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电脑硬盘、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与计算机的产生、应用、发展密不可分,因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不管电子数据的定义如何,电子数据概念里面应该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前者如各种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后者如图形等是电子数据的一部分。电子数据与传统意义上的数据相比,主要是记载方式的不同。它通常以磁盘、光盘、ROM等磁性材料、光学材料、半导体材料为载体,而传统数据多以纸张为载体。(https://www.daowen.com)
电子数据有以下特点:第一,就本质而言,所有的电子数据,包括声音、图像、符号等,都以“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储存在各种介质上,这些“0”和“1”数字在其存在的介质上表现为光学材料中光信号的变化或磁性材料中磁向的变化等。而这些光信号或磁向的变化很容易改变。就具体操作而言,一个简短的指令就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转移。供电系统或网络通信的故障、强磁、高温、高湿度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都可导致电子数据的改变,所以电子数据这种证据具有易变的特点。第二,电子数据某种意义上是虚拟的。由于它是以磁向或光信号的形式存在的,因而复制前后的电子数据没有任何区别。对其删除、修改后,它既不可逆转,也很难留下痕迹,除非有些特殊设计的软件对改变前的电子数据自动备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恢复。所以电子数据这种证据具有无痕的特点。而对书面材料等物体的修改,其留下来的痕迹更容易鉴别。第三,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的电子数据绝大部分来自互联网、各种局域网等网络。对于网络中的电子数据而言,由于网络中的各种资源都是开放的,它对访问的主体开放,只要掌握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人,不管年龄、性别,都可“访问”网上电子数据。访问的空间开放,基本上没有空间、地域的限制。如身处中国的用户可以访问美国某用户的电子数据。访问的客体开放,只要有足够的计算机技术,即使设置了种种安全措施的电子数据,也可以“访问”。如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非法闯入美国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接触了包括弹道武器在内的各种绝密资料,并把这些资料散布到互联网上。所以电子数据这种证据具有开放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