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的特点
2026年01月26日
(二)本证与反证的特点
本证的证明主体对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负有证明责任,旨在积极影响法官心证的形成,以便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作出肯定性认定。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所提供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攻击的性质,带有控诉证据的特征。一般来说,对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有利且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于本证的认定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为反证。本证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仅仅与证明责任以及是否可以证明主张的事实有关。(https://www.daowen.com)
反证是一种防御证据。反证是为阻止本证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即为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的主张事实,防止法官确信其为真实而提出的证据。反证同本证一样既可由被告提出,也可由原告提出。在理论上应当分清哪些证据为本证、哪些证据为反证以及哪些证据为证据抗辩。反证是一种消极证据。反证具有侵吞和消灭本证证明事实存在的功能,使其证明主张的事实因相反事实证据的存在而不被法院认定。它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均可成为反证的主体。反证与证明责任不相关联。反证提供证据的主体不负有证明责任,反证具有否定或者反对本证的意义,其目的主要是消极妨碍法官心证的形成。反证与推定密切相连,某些推定可以成为反证的对象。如我国在实践中存在妨碍举证的推定,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其主张成立并不代表其胜诉,仅仅是持有证据这一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