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最为古老的一种证据分类形式。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并能够与案件事实保持最初联系的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源于最初原因或者表现为最初形式的证据。凡是在形式上未经过复制、增减、传抄、转述、转达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一般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强调来源的初源性,并非一定是案件事实的“碎片”,如勘验笔录是原始证据。尽管勘验笔录不是案件事实发生时产生的或者其内容不是勘验本身,但因产生的初始性而成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转述、转抄、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而生成的证据。凡是从第一来源之外获得的证据均可称为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因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所以又称为非第一源的证据,也称为“传替证据”“派生证据”或者“衍生证据”,如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复制件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反映了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明力的强弱样态,是衡量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一个标准。在实践中应当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这并不意味着从传来证据中就不能得出真实的结论,也不意味着传来证据就是第二等证据。原始证据也应当经过查证属实,并不能依据这种分类简单地得出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当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并存时,也不应绝对地采用原始证据,或者认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并用可以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特定的情况下,传来证据可替代原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分类对于正确选择适用证据和科学地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原始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原始证据一般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系。原始证据一般是民事行为直接产生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没有经过中间环节,干扰源较少,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属于距离案件事实最近的证据。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自然关系,是未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获得的证据。因此原始证据客观性较强,证据力也较强,如盗版制品虽然是传来的,但对于证明盗版违法行为仍是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以获取主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如当事人亲自提取的为原始证据,法院提取的也为原始证据,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提取的仍为原始证据。只要它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的“污染”与转换,就能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自然关系。原始证据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始证据由于受自然环境、自身的原因和收集、固定的条件差异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甚至“面目全非”,如作为原始证据的物证因时间久远或风雨侵蚀而变形,证人因记忆不清而陈述错误,或者因收集证据的技术落后、收集过程的不当损害使之发生变异。因此,原始证据不能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或者采纳,因为原始证据不具有天然的真实性。(https://www.daowen.com)

传来证据不直接源于案件的事实,一般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或间接渠道形成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的次数越多,它与案件事实的距离就越远,出现差错、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真实性与可靠性也就越差,其证据力具有逐渐减弱的可能性。传来证据相对原始证据具有派生性。传来证据可以源于原始证据,也可以源于其他传来证据,但其最初的本源应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在另一个证据基础上生成的。它不仅可能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产生,也有可能在其他传来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甚至是无中生有。传来证据不同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约定俗成的意义和规则,在适用上多限于非直接感知的言词证据。传闻证据是指陈述人在法庭以外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由他人制作的陈述笔录,或由他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转述。传来证据包括的范围比传闻证据广泛,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如证人的庭外书面陈述属于传闻证据,属于原始证据,而不是传来证据。尽管原始证据一般情况下比传来证据可靠,但传来证据在诉讼中也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一,传来证据可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一般来说,原始证据并不是唾手可得的,在诉讼的开始往往不能直接接触到原始证据,有的原始证据是根据获得的传来证据作为线索而收集到的。第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的手段,审查原始证据是否可靠。在特定情况下,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可以通过传来证据的检验而得到核实,传来证据可以证实和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第三,传来证据在不能获得原始证据或原始证据无法直接取得或不必直接提取时,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文件原本已经毁灭或遗失,或者有些原始证据不能提交或者无法提交时,可取得它的复印件、复制品作为证据。当然,在采用传来证据时应当尽可能地收集或者采用最接近原始来源的传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