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
一个独立的直接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尽管单独一个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使能够全面描述案件的情况,但因其无法确认本身内容的真实,所以仅仅依靠其作出案件事实的肯定性认定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直接证据作为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查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案件主要依靠一个直接证据作出肯定性认定时,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或者补强。当证明同一事实既存在直接证据又存在间接证据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在具体的案件中,基于案件事实证明的要求,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直接证据。但在有些案件中直接证据较少且难以获得。另外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存在直接证据,但因直接证据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如当事人陈述在实践中不可轻信,所以也不宜盲目扩大其证明作用。只有在广泛收集所有证据,综合运用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景。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没有直接关系,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那样便捷,所以应当遵循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
第一,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查实其内容,未经查证核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运用间接证据判定案件时,作为推论案件主要事实基础的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具有确实性,并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或者相互印证。
第二,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性关系、同向性关系均表现为一致性的关系。印证关系要求印证间接证据具有高度一致性。同向性关系要求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具有一致性。间接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是指各个证据间不具有相互支持性,在各个间接证据中每一个证据的存在并不会使其他证据证明的结果更为不可能。由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要求组成证据体系的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达到指向目标的一致性。用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判定案件,不允许证据间存在矛盾或冲突。间接证据作为证据应当具有排他性,排除各种可能性和合理怀疑。如果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或合理怀疑,再多的间接证据也不能定案,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必须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缜密的证明体系。(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诉讼中,多数证据为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因与案件主要事实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仅仅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些部分或者某一环节,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借助于推理过程,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证据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定案的间接证据应同锁链一样,一环扣一环,环环相如,结成一个整体。这个证明体系究竟需要多少间接证据才算完整,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第四,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所得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应当是在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协调一致,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这种唯一性是指只有一种可能性而不存在多个可能的答案。
第五,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因为每个间接证据只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某个侧面,不可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全貌。只有通过推理,才能认识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而联结事实的各个片段,从已知的间接证据证明事实中推出未知的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