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只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因直接证据涉及何人、何事两个方面,其本身多表现为具有描述性的言词证据,而这些言词证据在证明范围上存在不同。如证人证言可能会详细地描述案件的全部经过;而监控录像、手机视频能够证明何人、何事,其作为实物证据也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重合性。直接证据所蕴含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重合的,其内容一般不存在矛盾,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明确的实在性。直接证据可贵之处在于它只有一个能够被质疑的地方,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性。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于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综合判断查证属实,即可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存在,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性认定。(https://www.daowen.com)

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直接事实具有间接性。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系争的事实时,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完成。只有将多个间接证据证明的某些相关案件事实结合起来经过推理等方法,才能推论出直接案件事实,在证明直接案件事实上无法一步达到案件中实质争议的问题,表现出间接性。间接证据的形式具有复杂多样性。间接证据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这些证据因与案件直接事实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仅仅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者情节,所以其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借助于推理过程,其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