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适用规则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适用规则

言词证据是以人作为证据的载体,作证主体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应当作为审查对象,防止因存在的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关系而出现伪证、瞒证、漏证、错证等现象。言词证据一般要有实物证据验证。言词证据以口头询问的方式产生,其询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证。言词证据应在法庭上以口头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采用直接口头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以书面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言词证据由于言词易出现歧义,一般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审查其真实性,其审查的内容为人的诚实性和信用性,其中陈述的环境与自愿性是最为关键的。(https://www.daowen.com)

实物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方面或一个侧面,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貌,因为它属于“哑巴”或者“不会说话”的证据,需要借助于相关言词表述查清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实物证据因具有间接性,其证明力多以科技手段为依托,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行为,需要借助于科学技术设备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予以揭示。对实物证据审查时,不仅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或专业人员的能力进行审查,而且还需要合法的收集程序以及科学的收集、固定、保存等方法来维护。实物证据一般属于间接证据,运用实物证据时应当适用间接证据规则,应关注实物证据有无伪造、变造以及被污染、调包等情况。实物证据需要人的视觉、触觉、知觉直接感知或者借助某种仪器设备间接感知其内容,即使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的,也可能由于获知其意义的环节出现差错,致使其客观性失真,因此不能不经审查而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实物证据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性影响而出现失真和虚假,也难以伪造,但因物证染指于人的因素以致其并非绝对可靠,盲目地相信物证也会带来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