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加以确认的案件事实。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起诉需提出一定的证据,被告人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时也要提出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提出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为了求得胜诉的手段。证明制度的目的在于证明主体通过各种证据以实现证明客体的确定化和客观化。(https://www.daowen.com)

证明对象的确定有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目的地收集和提供证据,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地解决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能够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①与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有密切联系,即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实体法规中抽象的要件事实相一致,才能获得该法规的相应效果。②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也就是说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某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认定事实无法律上的意义的话,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即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体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相当紧密。④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