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定的作用
推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则,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在诉讼实践中,某些案件事实属于争论焦点,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但对其调查举证却十分困难。调查这类案件事实不仅花费巨大,而且往往也不易查清。在此种情形下,通过运用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可避免诉讼陷入僵局,缓解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当然,是否利用推定的决定权在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对难以证明的推定事实进行证明。推定规则的适用可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查明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此时当事人可以利用的只有间接证据,允许当事人以推定方式从间接证据出发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避免当事人碍于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推定是一个证明责任规则。当然适用推定法则时,应给予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推定的机会,从而进一步平衡双方当事人关于证明责任之分配,推进案件审理的进程。发现或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无疑是案件审理最理想的境界,但达此目标有时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审判实践还证明,有些案件所依赖的证据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甚至可能处于永远都不能获取的状态。法官倘若因此而拒绝或延迟作出裁判,则既不符合创设诉讼制度的宗旨,又不能消解实体法律关系悬而不决的状态,难以达到息诉的目的。从诉讼的结果看,推定事实往往与事实真相相符,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因此,从维护诉讼秩序和实体法律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以推定的方式确定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为摆脱因证据难以获取而导致的裁判困境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式。推定常常被用来表达立法者所倡导的某种价值取向,或促进实施立法者提出的某项社会政策。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多有推定长期占有不动产的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其目的即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和保持所有权关系的有序性。再如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除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出生的子女依常理应为婚生子女这一优势盖然性标准外,还表达了立法者希望减少和消除非婚生子女的意图,体现了国家促进婚姻关系稳定、家庭协调发展的社会目标。(https://www.daowen.com)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推定而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与案件真实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推定尽管是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或生活中的经验规则所作出的,但它仍然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在反映客观真实的程度上,只能达到盖然性标准,尚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同时,这种盖然性的大小还受到案情、法官素质、前提事实的真实程度以及特定事物之间包含在常态联系内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稳定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在适用推定规则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这就要求关于推定的制度设计须更为周全:法官在适用推定规则认定事实时对推定不应滥用,盖然性不高的推定规则尽量不予适用;在适用推定时,应尽量赋予对方当事人较多的反驳的机会,在其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始确认推定的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