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的事实的概念

(一)推定的事实的概念

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事实,被推定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不需加以证明。《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为当事人无须举证的法定情形之一。

推定不同于认定:从字面含义上看,认定是指确定地认为,而推定仅仅是估计,尽管这种估计有很高的准确性。不过在法律领域,推定通常是帮助认定形成的手段,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会经常使用到推定这一方法。认定的根据是证据,而推定的根据是经验法则或法律本身,在直接经由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形下,推定便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如果法律上承认证明的标准可以降低,则推定的结论可以作为最终认定的结论;如果法律上不允许降低证明标准,则须排除推定的结论,法官须从否定的角度,也即从反面对事实作出认定。

推定不同于假定:所谓假定,是指对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种思维形式,有姑且认定、假设之意。假定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假设,因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法院应当绝对避免借助假定处理案件。而推定则是法律允许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定只有经反证才能被推翻,而假定必须以证据证明才能被认为是真实的。(https://www.daowen.com)

推定不同于推论:推论与推定都属于逻辑推理的范畴,并且都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事实作为推断的基础和依据。但与推定相比,推论是一个内涵更为广泛的概念,是一种从已有判断推出新判断的思维形式。推论所得出的结果并非唯一,依据某一已知事实,往往可以推论出多种不同的结果。虽然推论结果中的某一推断事实可能符合客观真实,但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法官不能直接以推论所得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必须以其他证据对推论结果加以佐证,从而筛选出正确结论。若推定所得结果是唯一的,除非有反证加以推翻,否则即被认定为真实,可作为裁判依据。可见,就推论而言,尽管可由多个基础事实推论出一种结果事实,但如由一种基础事实可能推论出数种结果事实时,即不得适用。

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以法律形式规定某一事实存在,则推定另一事实存在。在法律推定中,原本需要当事人对难以证明的推定事实或所推定的权利之发生原因事实进行证明,借助于法律推定,当事人对前者之证明就转化为当事人对易于证明的前提事实予以证明。事实推定又称为诉讼上的推定、司法推定或逻辑推定,是指法院依已确定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而推认其他有争执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就该证事实举证。法院根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出发推定待证事实的真伪。法律推定是事实推定的法律化,事实推定往往是法律推定规范生成的基础,当然事实推定能否上升为法律推定规范,取决于立法者对某一类推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的预见程度,以及对司法者的信任程度。

推定的目的是确定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两个事实中,一个为基础事实,另一个为推定事实,两者缺一不可。缺少基础事实的推定属于直接认定,缺少推定事实的推定则是法定证据法则,两者均非真正的推定。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关系是进行逻辑推理过程的大前提,缺少其中之一,就无法进行推理,也就不存在推定。作为推定的起点和开始,基础事实决定了推定的最终结果。因此为了保证推定事实的客观可靠,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作为推定根据的基础事实,除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司法认知的事实可由法院直接进行认定外,均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