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收集证据

一、法院收集证据

法院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活动。由于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实际参与者,不仅了解案情,而且会保存或掌握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因此,当事人是承担收集证据责任的主要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又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但同时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收集证据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

法院收集证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①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证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有如下要求:首先,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收集和调查证据应由审判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②调查要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③从有关单位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摘抄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④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是原物;收集原件和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其次,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同时,还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①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②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③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