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在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行交流的诉讼活动,目的是整理争议点、固定证据材料、防止证据突袭。目前证据交换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或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https://www.daowen.com)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须经过法院认可。证据交换的时间不能长于举证期限。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