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证

四、认证

所谓认证又称为认定证据,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进行查证和核实,以确定案件全部证据证明力的活动。认证不但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的审查和认定,而且还包含了对证据是否可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内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是一环紧扣一环的诉讼过程。在认证这一阶段要确认证据的能力和判定证据力的大小和强弱。

认证与举证和质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举证和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举证、质证和认证三者密不可分,其中举证是质证的基本前提,而举证与质证则是认证的共同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认证是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一部分,举证和质证则主要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前者与后者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再次,举证与质证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一种对抗的、动态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法官中立的静态的审判活动。

法院在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在进行认证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大陆法系称之为证据资格,英美法系则称为证据的可采性。然而,证据的可采性与有无证据能力有时并非完全一致。凡无证据能力,便无容许其为证据的资格;虽有证据能力,有时因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如认为已有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已无必要时,也不得予以容许或采纳为诉讼上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或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证据的证明力体现的是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与强弱、份量与程度。证据的证明力是由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定的。从发展历史来看,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经历了“法定证据原则”到“自由心证原则”的演变。证明力的认定是审判人员的职能所在。但是,即使在现代也还保留着由法律直接规定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做法。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基础,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当事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疑,既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也不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审判人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完整内容。总之,对证据能力的采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采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

法官认证应当坚持的原则:认证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证据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我国之所以强调依法全面客观地判断证据,这与过去对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主义的批判是分不开的。过去我们认为自由心证是主观的、唯心的东西,认为它助长了法官判断证据的恣意性,是伪善的。但是现代自由心证主义强调法官心证客观化和合理化,即在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的同时,依据合理的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因此,在反思我国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认为,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https://www.daowen.com)

认证的程序是:单一证据的认定和案件的全部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要遵守《民事证据规定》第65条和66条的规定:首先,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①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其次,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的审查判断应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诉讼中下列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加以认定: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另外,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也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4条和76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此外,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