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非法证据,指的是所有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或者说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主要有三种形式:①主体不合法的证据;②形式不合法的证据;③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而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取得的程序或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合乎法律的规定,比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取得欠条,或者以私拆他人的信件为手段获取的证据。我国理论及实务界探讨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针对狭义非法证据而言。(https://www.daowen.com)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领域,目的是控制警察适当地行使公权力,以免损害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从价值角度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三个方面的意义:①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②避免“被污染”证据对法律的破坏,维护判决的纯洁;③抑制违法收集证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要不要受到排除?如何排除?这始终是存在争论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置了相应的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能力或证据取舍标准不事先予以规定,而是交由法官在审理中根据采纳证据是否会对审判造成不公正的影响,从而具体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例如日本采用利益衡量说,认为只有取证行为具有重大违法因素,其相关的证据才受到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必然会带来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实体法上的后果和证据法上的后果。实体法上的后果表现为行为人对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或检察官则应中止程序,将与非法证据有关的刑事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属于侵权责任事项,则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证据法上的后果表现为证据受到排除或限制,如果案件不移送侦查机关或者当事人不予起诉,司法机关即自行依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做出判断,从而排除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