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的教育
人生伊始都无知无识。人们具有知识都是教育的结果。一旦生子,则父母施教,首先开发他的智力,使其获益。接受了父母的教导,接着还要进学校。所以,天下当务之急是设置并扶持学校。因为人若年少不学,则长大无知,往往轻举妄动,不顾前后,终至触犯法律,妨害人们的交际。
人的知识虽来源于教导,但其德行并非由教而养成。古往今来被誉为聪明颖慧的学者,有不少是十恶不赦之徒。然而教育的方法得当,德行日进圣教沐化之时,就可有德高望重之士辈出。并且,知道世人有恶事之恶却故意犯恶者,就要速惩不怠。如此,歹徒即使受到惩罚,也会认为是罪有应得,认罪伏法,并知道改正既往之过。然而,处罚知识贫乏、不辨是非曲直的人是很困难的。发现犯罪就马上处以刑法,不如先辨明是非使其不蹈覆辙。这就是所谓真正的刑法。如若知道了给人治罪不如使他受教育更好这个道理,我们就无论如何也会使该人有知有识。可以说,惩罚缺教少识的下民是极残酷的。
实施法律的政府,发现犯罪就要逮捕法办,如偷窃、强盗、诱拐者,一就法绳,罪状昭彰,就要处以刑律,以明国法。然而国内无知的文盲甚多,其害一言难尽。他们不辨是非曲直,不知道遵守国法保护私有财产的道理,一旦国有骚动就蜂拥而至。他们不畏法,不惧人,残酷凶恶无所不至。举一例来说,从前法国骚乱时干下恐怖暴行的都是无知无识游手好闲之徒,他们在一个良善政府的领导下却没有自谋生计的能力。
为拯救贫穷而耗费巨资,究其原因,都是下民无知无识使然。人无知识必无远虑,无远虑必急功近利,终于导致不应有的罪行发生。有很多是由于他们不知养生之法,不知节制饮食,不知交人之道,不知廉耻之义,以致使世风日下,贫困交加。
人无知识就不知勤劳致富的真理,受到贫穷困扰,虽然有些好像是苦力所为,但如果南辕北辙,就会劳而无功。又有此种情况也是事实。此处没有活路,就去他处谋生,虽然自己并不是没有安身之处,但却依然无意奋发图强,安于懒惰,甘于贫困。住在苏格兰西部的野民就属此类。他们无知得更是可怜。他们贫困日久,有的竟被饿死,但是有很多地方来雇这些贫民去干活,但他们无论如何也不愿离开故里,愚蠢地在家里终年累月品尝贫穷的苦果。
从古至今无数发明创造造福于人类,不胜枚举,然而孤陋无知之徒却视此类发明如奇怪的妖术。他们结伙捣毁精巧的设施,发明家的功绩不仅得不到感谢,反而受到他们的凌辱。这些都是无知愚昧使然。他们本来不知道设施为何物,只把这些都当做有害无益的东西,因此,有的还要加害于人类大众的恩人——发明家。从前法国首都巴黎霍乱流行,城里的医生都尽心竭力地抢救病人,但平民百姓却不知霍乱为何物,妄自责难医生,认为他们是以毒药害人,视他们如杀人凶手,甚至屡次侵扰他们。还有无知的人看见医生为了医学研究而解剖尸体就认为这是莫大的罪过。
新技术流行于世间,有的或流行于一时,随着它们的不断变换,人们也要不断改变职业。每当这时,通晓事理、明白机械学要旨的人,就能及时应变改换职业,但无知文盲却不然,他们固守旧业而不知变通,只能束手坐视其他新技术的威胁。还有这样的愚夫往往以为除我历来从事的职业外,天下没有别的可求生计的路,但如果使此辈稍明事理,知道生计求来殊易,弃旧就新,就可免受贫困之苦。若以此为一国之计,就可以帮助国家节省一大笔济贫之资。(https://www.daowen.com)
稍稍受些教育的人都知道知识的可贵,并能有志为获得知识而劳心力,散资财,但愚痴蒙昧者却不能如此。至于教育人,获得知识之事,他们漠不关心。这都是由于无学无知所导致的祸害。看到愚夫愚妇弃子不教的情形,真使人怵目惊心,可憎可恨。这只是因为他们不知教育的旨趣所在,没有劳其心力。更有甚者,承蒙他人的厚意使自己的子弟受教育,却不知谢恩回报。因此可以说,一个国家里,无知识的人非但于教育无助,反而有害。
关于贫穷无知者子女受教育一事,不得不听由他人。然而,他人亦有甘受此任不厌其劳烦之理。历来为拯救贫民惩治罪犯所纳的税可谓多矣,而今为人民教育所耗费的资金是为了使人们不陷入贫困之中,使罪犯无容身之地,其宗旨是防患于未然。即与其为救贫民惩治罪犯而纳税,不如把这笔资金用于教育,如此可谓功德无量。因此,使国家拿出人民教育的费用并不是贪得无义之财,而是为了减少税收。并且如上所述,为了教育而收取税金,所用并非为了惩治坏人,而是为了帮助人们得到幸福,所以即使有的地方名不符实,但纳税者自应深思,相信所费之金的意趣,自心则全然无悔。大凡人之常情,都是希望见人之善,而不愿惩人之恶。
或者有人说,勉强使国民的子弟接受教育即是妨碍人家的私事,这种方法有害无益,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作为政府,就是要经常察看所行是否正道,国民是否得安宁,不然就要以国法问之,使其必须施行。换言之,惩罚罪犯之法,也是妨碍他人。但是如果一家内有人犯法,父子相互包庇,这是于法难容的。所以说,政府若有惩罚人的权力,也就当然有教育人的权力。这是从古至今的金玉良言。刑罚虽是使人受痛苦的,但为世人考虑是不妨付诸实施的。更何况教育旨在谋求世人的利益,那么推行它又会有什么障碍呢?我断言,如果有这种为全民大众谋利益的事,即使身受其苦,身觉其痛,也要坚决实行。
因此,立国民教育法一事,是为了矫正人们的不道德行为,救人出贫困之窘境,使受教育者得到实惠。那些为立教育法而仗义疏财者自己也可有所权益。然而,至于目不识丁的小民,似乎尽政府教育之力也难以彻底实行,所以政府只能设学校培养能够成为诸塾教师的人,拿出其他教育上所需要的、一般人难以想象的各种费用任其使用。
有很多人立志读书,想使自己的知识登峰造极,再使整个世间受到利益。譬如,今有一少年,他天生有成就大事的才能,为成大业敢尝千辛万苦。实现夙愿不可没有书籍,不可没有搞学术的器材,为购置其他各种物品,杂费颇多。但如果买这些物品只是为了达到自己恣意奢侈的目的,那就没有接受他人帮助的道理。而如果他自己决心不怕千辛万苦,这是很值得钦佩的。然而历来生于富豪家的,过惯了优裕的生活,就很少有人胸怀这种大志。希望干一番大事业的少年多数都是得不到父母帮助的贫家子弟,等到他们实现了志愿,就会给全国带来极大的裨益。所以人们平日必须帮助这些贫寒的书生。国家设立大学的目的就在于此。在学校有书库、博物馆,还备有研究理学的设备,虽是贫寒书生也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东西研究自己的学业。为了人民教育,立教育之法,耗巨资而不误其处置,就可以使整个国家得到繁荣昌盛,这是毋庸置疑的。
庆应三年(186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