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姻
谈婚姻
古希腊一位喜剧作家亚里士多芬(公元前四四八—三八〇)说过一个具有深意的故事,谓诸神造人,初时是两性合一的,那就是一身而兼具男女两性。这种两性合一的人初时度着异常愉快与和谐的生活。后来不知何故开罪于神,神加以惩罚,把他分割为半体的两个人,一男一女。从这时起,人即变为半体的不愉快生物,无时不渴望复合为一体。但是一对的半体人往往结合错了,原来他们并不是从前给神从整体分割出来的两个半体。这样勉强而错误的凑合,自然会产生不安、不满和摩擦,于是结合之后,又不免要离异。但如两个的半体人配合得当,他们在本能上便立即认识其本来真相,于是充满了和谐与亲爱,成为美满的夫妻。
基于这样一个寓言,英美在习惯上通常称妻为“较优的半体”Better half。
又由于同一寓言,可以证明夫妻的关系当以爱情、平等及恒久结合为其主要条件。
爱情具有神秘性。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称它为“盲目的,爱之极者不可能察见自己的痴迷”。德国文豪贝灵豪森Von Munch-Bellinghausen则描写为:
两个灵魂只有一个思想,
两条心作同一的跳动。
前者形容痴情,后者极言深情,虽表面各有不同,然皆出自真情则无疑义。因此,婚姻的第一条件当为爱情。美国佛兰克令有一句名言“婚姻苟不基于爱情,则爱情将不属于婚姻”。于是夫妇之道苦矣。
关于夫妻的平等,则尽管许多外国人指摘我国重男轻女,但在夫妻的关系上,我国在很古的时候,已有相当的平等观念。“妻”字的意义,据说文为“与己齐者也”。礼记也有“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又礼记哀公问:“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则因妻为父母所主婚,故有特别尊重之必要。其在另一方面,即中古以前的欧洲,习惯上妇女在幼年依赖其父母,在青年依赖其夫,夫死则依赖其子;她如果没有儿子,则依赖其夫之男性最近亲属。此与中国旧日的三从又有什么不同?迟至宗教改革之时,马丁路德才开始说:“婚姻为生育与教养儿女的准备,而这些儿女是仿照上帝的形状而长成”。他强调:“父母之慈爱与上帝之慈爱相似,儿女即在此种慈爱之下发见圣心的肖像”。从此以后,夫妻的关系遂被认为具有神圣的使命,妻的地位才获得尊重。(https://www.daowen.com)
所谓恒久的结合,则在我国易经序卦传称:“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其在西方,则新约马太篇有言:“凡上帝所已结合的,人绝对不要把它分裂”。在常用的祈祷书内,有专供结婚时的祈祷文,其中有“从今以后,彼此结合,不论未来的环境较佳或较劣,资财较富或较贫,身体患病或健康,相亲相爱,永矢不渝,死而后已”。
以上是说婚姻的正轨,如果人人都能遵循正轨,自然是恒久的美满姻缘。不过人事未必尽能如意,好景亦往往不常。富勒·汤姆论婚姻说:“人不要对婚后幸福因过存奢望而陷于自欺。记取夜莺只在春时几个月歌唱,其在孵卵的时期通常是默不作声的”。英儒倍根论结婚与独身生活中称:“妻是青年人的情妇,中年人的伴侣,老年人的护士”。其意殆谓择妻如纯粹以“美丽”为条件,则年老色衰,爱情随而变动;惟以爱情为主者,始能历久而不变。这些名言虽出自男性的立场,而以女性为对象,但倒过来说,改以女性的立场,而以男性为对象,也是可以通用的。
但是纯粹的爱情虽可贵,然由于婚姻的影响甚广,爱情遇有特殊情形亦不能不受约束。芬兰哲学家魏斯达马克(E.A.Westermarch)(一八六二—一九三九)于其名著人类婚姻史中有言:“与其说家庭植根于婚姻,毋宁说婚姻植根于家庭”。其意盖谓婚姻之目的在成立家庭。本此目的,则婚姻是“对社会与种族的一种义务”。因此爱情虽为婚姻的第一条件,却不是惟一条件,也就不得不受道德与理智的约束。我国向来主张同姓不婚,一般人以为是道德的问题,其实也寓有理智的意义。国语晋语:“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又白虎通:“不娶同姓者何法,法五行,异类乃相生也”。此与西洋生物学原理,谓血亲相婚,所生子女多为不健全者正同。不过同姓与血亲究有不同。西人只认血亲不宜相婚,疏远之同姓固无碍,实则周朝以前的殷人,亲属经过五世以后则可通婚。到了周朝推行得更严格,故礼记大传有“虽百世婚姻不得通,周道然也”。我国现行民法亲属编第九八三条规定“与下列亲属不得结婚:(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二)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是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非同宗之同姓固可自由通婚,即同宗之同姓在八亲等之外者,亦不禁通婚。此项规定更合乎理智。至于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不得通婚,则完全由于社会道德的关系,而非受理智上之生物原理所拘束矣。
本着同样的理由,患有不治之疾病者,在结婚后,固当如常用的祈祷书所称:“不计身体患病与健康,永矢不渝”。然在结婚以前,却须审慎抉择,以免结婚后不能实现对社会与种族所负的义务。至于道德上有重大缺憾者,其严重性且较不治之病为尤甚,勉与结婚,不仅未能实现其对社会的义务,即爱情亦断难持久。但是话又说回来了,真正的爱情,断不是德性欠缺的人所具有,反之,德性欠缺者所表现的爱情定然不是真的。只要运用理智,细加体察,将不难发见爱情的真伪。自由结婚首需要男女双方都有高度的阅历与抉择的眼光,才不致受对方的欺骗,或为自己的感情所朦蔽,致种下终身的大恨。
所谓阅历和眼光与年龄大致有关系。礼记内则规定“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在古代社会中,婚姻虽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然男子毕竟均有部分之抉择权,故年龄须稍长;女子因不具抉择之权,故年龄规定略低。现在男女均有同等择配之权利,故现行民法第九八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假定成年人才具有行为的能力,对于配偶的选择才能作适宜的考虑。又同法第九八〇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则多分基于生理的关系,与抉择权无何关系,盖依民法第十二条规定,无论男女均以满二十岁为成年也。
现代男女教育渐趋于平等,经济也渐趋独立。为着对于生活水准渴想提高,男女双方辄将结婚时期尽量延缓,希望可借此达致其所渴想成立家庭后的生活水准。这固然有其好处,但是结婚过迟,则男女交际之勾心斗角,固耗时而枉费不少的心机,且不免陷于西谚所谓“老年才结婚,婚事冷如冰”之弊。总之,凡事过犹不及。结婚过早,固有选择未能审慎,家庭负担过早之虞;结婚过迟,也难免有蹉跎自误,与稽延其对社会应尽之责任。因此,无论男女在已达成年之若干年内,男子具有赡家之能力,女子具有合作维持家庭之能力,彼此均有相当的阅历,与抉择的眼光者,则遇有适当的对象而感情融洽者,随时运用理智与德性加以考核仍认为适当者,实亦不宜故意延迟其结婚时期。我以为,理想的结婚时期,无论男女,当为成年后五年至十年之间,固然由于特殊情形,男子自不妨有较多的例外也。
末了,我还想补充几句话,就是夫与妻既以平等为主要条件之一,在理想上自然以学问家世资财相等者为宜,但由于男子有负担家庭生计的更大责任,则学问资财较女子为优尚不成问题,至若女子的学问家世与资财优于男子者,往往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家世与资财方面。昔齐侯以文姜嫁与郑太子忽,太子忽辞谢;人问其故,太子忽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此中实含有至理。
(四十三年二月为青年讲座播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