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随着新中国一大批与国家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的相继问世,我国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结构和基本途径。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和民主政治参与的程度得到了有效提高,开启了民主政治建设前所未有的良好景象,为我国后来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一,是开辟多层次的民主政治参与渠道和途径。通过这些渠道和途径,人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申诉、控告等,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举行会议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投票选举、任命、罢免或撤换国家及地方主要领导人,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政协,人民通过政协,在全国人大召开前直接代行人大职权,在其召开后,通过民主协商,多党合作,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作用,就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为人大和政府各级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在社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农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人民直接参加基层管理和生产生活,实践人民的决定和意志。(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以法律确定的形式确立民主宪法在新中国法律构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新中国成立时,新政协通过《共同纲领》,以根本大法形式保障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宪法》,以至高无上的权威保障人民民主政权。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全国人大等机关此后掀起了一个法律制定高潮。据统计,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中央一级制定的法律法规只有48件,而9月下半月至1957年,制定的达430多件,使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三,空前广泛的民主政治参与提高了人民的民主意识。新中国成立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热情,人民以空前广泛和深入的民主政治参与参加到党领导的各种政治活动中来,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民主意识。为制定好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国上下层层选举,产生乡、县、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积极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据统计,《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全国有1.5亿多人参加了讨论,占全国选民的50%。仅上海市,就有270万人听取有关宪法草案的报告,其中156万人参加了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16.5万多条。更为重要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党领导的各种政治运动,深切体会到民主参与的伟大力量。刘少奇指出:“经过土地改革及其他社会改革,经过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等大的群众运动,人民群众运动已经组织起来。无数平日对国事漠不关心的人,也积极地起来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了。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已经深切地体验到,人民代表大会是管理自己国家的最好的政治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