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涉的指导思想及应付局势的最初措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对外交涉的指导思想及应付局势的最初措施

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的种种无理要挟使清政府的上述认识很快破产。清统治阶级终于认识到外国人不但“层波叠浪,反复无常”,“贪得无厌,任意要求”;而且软硬不吃,“威制不可,理谕不能,终鲜善全之策”[17]与这些外夷打交道实在棘手。1843年2月23日,耆英给道光帝的奏折既是清廷近年对英交涉的总结,又是于不经意间对清廷日后对外交涉指导思想的概括。他说:“总之,夷性多疑而又好动,防之过严,易生猜忌;任其所之,又殊叵测。况我武备尚未修明,民气尚未复元,防亦不胜其防。全在沿海文武各官,取鉴前车,卧薪尝胆,勿以抚议为必不可恃,更不可稍形恇怯,妄事惊疑。”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交往中采取的根本指导思想应是“外示无猜,内怀慎密”。对外国侵略者应“晓以致诚,谕以利害,祛其疑而破其奸,镇以静而制彼动”。英法等夷人“虽狼子野心,不敢信其必无反复”,但是,毕竟“诚能格物,似能令其就我范围”。[18]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后最初几年的“签订条约”、“整军经武”等善后之举,即是这一思想的具体表现。

1.签订条约

鸦片战争以后,无论是外国侵略者,还是清政府,都极其重视中外约章的签订。英国企图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等的签订,进一步将其在《南京条约》中所攫取的各种侵略特权具体化,扩大化;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亦相继以武力相威胁,意图攫取与英国同等的特权。而清政府则打算于将来商定善后条款之时,悉心谋划,妥筹补救之策。以为如此不但可以为一劳永逸之举,使中外相安于无事,而且可以凭借这些条约“裁制”[19]外国人的诸多无理要求,因此,清政府在主观上是极为看重与各国所签订的条约的。

《南京条约》签订前,道光帝即曾再三再四地训诫主办夷务的耆英等人,在与各国商定条约各款之时,必须“切实议定,永杜兵萌,不可稍涉含糊,徒顾目前,仍成不了之局”[20],“深思远虑,切实议定”,[21]“思前顾后,豫为筹画”。[22]《南京条约》签订后,道光帝仍训令耆英等人“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致令该夷他日有所藉口挟制”。他们相信,只要与外国所订条约“不厌精详”[23],“尽善无弊”[24],就可藉此和约一劳永逸,从此海不扬波,烽烟永息,并一度错误地将《南京条约》等中外约章称为万年和约。

1843年7月在香港议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10月在虎门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同后来的条约一样基本上是由外国侵略者所草拟,清政府被迫无条件接受的;而是由钦差办理夷务大臣耆英主稿[25](当然,耆英主稿过程中要受到《南京条约》框架的限制,受到英国代表的外交和军事压力),交付英国方面复核的。这是因为当时清政府虽被迫接受了战败的现实,但并未完全屈服,且中国毕竟是刚刚沦入半殖民地,国家利权的丧失相对说来也并不十分严重。如果清统治者的确能够审时度势,思精虑远,详订各有关条款,并展开灵活的外交,本来是可以为中国挽回、至少是可以少损失部分利权的。但可悲的是,由于清统治者于世界大势昏聩无知,与外国所订一系列条约多留罅隙,弊端丛生,给中国带来了无穷的后患。

当耆英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交付英方后,英国代表在有关准许各国商人同英国人一样赴各通商口岸贸易一款内,添加了“将来(清国—引者注)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等句。耆英当时顿生疑窦,怀疑英国人是否有意反复,“于现定税则码头内别有要挟”[26],饬令广东藩司黄恩彤、四等侍卫咸龄等向英国代表屡加诘问。当清政府确信英国人此举的目的不过是因为其听说美国专使欲进京呈递国书,希图以此预为地步,一旦清廷允准,英国亦将效仿派专使进京,方才如释重负。清政府认为,以前各国商人只准在广州一处贸易,而现在已恩准各国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贸易,此“即系大皇帝新恩”。对这一“新恩”,英国自然可“与各国一体均沾”[27]。当时清政府十分简单而天真地认为:只要清政府在办理夷务之时,对各国“一视同仁,断不使彼此稍分厚薄”[28],“凡定制所应有者,从不删减,定制所本无者,不能增添”[29],绝不再给任何国家以“新恩”,并剀切晓谕英国人,必须“恪守章程……不得于议定各条之外,妄生冀幸”,就可以避免各国间“互相争胜”[30],企冀以已定条约为杜绝诸国续有干求的根据。因此,清政府对英国人增添的“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并不十分介意,殊不知由此铸成各种国家主权沦丧的历史大错。

对于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一款,当时的清政府同样没有意识到它将严重侵夺中国的司法主权。此时的清统治阶级仍习惯于封建官员传统思维方式,将中外关系仅仅看成是商务关系,而不是近代的国家关系,因此没有产生明确的国家司法主权观念,更不知晓近代的国际公法。他们认为,“通商之务,贵于息争”,由英国在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可使之对英国的水手、商人等,“就近约束”,禁止他们“不得与内地民人词讼争论”,一旦发生华夷争讼,中英双方官员各宜“秉公断定”[31],英国人可由英领事按照英国法律科罪,中国人则由清政府官吏治以中国之法。这样即可免除中外交涉引起的诸多麻烦,不失为防止中外因法律歧异而纷争不已,息事宁人的羁縻妙计。

1841年11月,清政府因英国未向福州派驻领事官,无人约束夷人,因而照会英方,表示“未便迳行开市,以致另生枝节”[32]。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清政府对来华的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给予,甚至是主动给予了设立领事权和领事裁判权。例如,1847年初,西班牙要求在厦门设立领事。闽浙总督刘韵珂上奏清廷称:“臣查五口俱准各国通商,英吉利既有领事驻居各口办理税务,即难禁他国之不派领事。且西班牙即大吕宋国,在厦贸易商船现亦不少,若不设立领事,转恐散漫无稽”;现若准其设立领事,“非惟诸事有所责成,并可藉以弹压”[33]该国来华商民等。清政府正是出于这种宁人息事的苟且心理和政治上的无能无知,将本属中国的司法主权(即对来华外国人的管理权、弹压权)拱手让与外国侵略者。俟其有所醒悟,欲求挽回之术时,却已时乎时乎不再来矣。

对于有关协定关税一款,清统治者当时不但丝毫没有认识到其危害的严重性,反而颇为沾沾自喜。耆英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后,曾向道光帝报称,此次与英夷头目协定的税则,各种进出口货税虽有增有减,但各种货税“按册勾稽,截长补短”[34],“通盘合算,实属减者少而增者多,于国课有赢无绌”[35]。作为国家主权一部分的海关关税自主权已遭外国削夺,而腐败的清统治者竟还蒙在鼓里,陶醉于暂时的关税增赢的无知经济满足之中。

至于外国兵船驻泊中国各通商口岸,领海主权已受侵害,清统治者不但误认为是为了使外国领事“得有威权”,“弹压商民水手”,“不许滋生事端”的必要措施,而且给其兵船以“不纳各项钞饷”[36]等特权。

当然,清统治者及道光帝确曾对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之事而“忿懑之至”,深感“自愧自恨”,表示对英妥协乃是“于万无可奈之中,一切不能不勉允所请”。[37]《南京条约》的主签者耆英亦表示,此次与英签约,乃是“势出万难,策居最下,但计事之利害,不复顾理之是非”,“目睹夷情纵恣,忿激难名”。[38]但是,清统治者所忧所患者,并不是上述诸端给中国社会带来严重而深远影响的条款,而是英国人勒索了2100万元的赔款,及通商口岸从一口增加到五口等条款,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条款将严重有损于天朝大国的尊严。

历史的发展证明,清政府当时所看重的赔款、五口通商等条款的社会影响,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侵夺,与以上诸端相比,并不是最直接、最严重的,而清政府当时以为无所谓或多少有些自鸣得意的一体均沾、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等条款,却给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带来了既深且远的严重影响,将中国一步步地拖入半殖民地的深渊,这实在是中国的大不幸,值得我们引以为戒。清统治者政治上的无能源于对国际政治知识的无知,无知则使其愈加无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对外交涉的失败、失利,在某些情况下,清统治者非不能也,实无知也。

2.整军经武

《软尘私议》记载说:“和议之后,都门仍复恬嬉,大有雨过忘雷之意。海疆之事,转喉触讳,绝口不提。即茶坊酒肆之中,大书免谈时事四字”。据陈嗣初先生考证,此文钞本原为林则徐长曾孙所藏,其内容“皆文忠(林则徐—引者注)挚友而当时官居京师,接习贵要,致书于文忠所云,或出之口谈,而笔录成册者”。[39]由此看来,其史料价值当无可置疑。

然而笔者却有两点质疑。其一,揣度此文之意,似泛指京师的一般社会阶层,而非专指清中央朝廷或统治阶级。其二,揆诸情理,证之史实,此文所言,大有失误之处,至少并不完全客观。事实上,鸦片战争以后若干年内,清统治者一方面力图探讨鸦片战争失败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在进行着整军经武的实践。

鸦片战争以后,清统治者对中国失败的原因曾众说纷纭,如大批汉奸为英军向导说、官民矛盾尖锐说等(详见后论)。其中一个最具代表性和普遍性的说法就是,“该夷恃其炮利船坚,一发莫由禁制”。清军水陆官兵,“讵必全无忠勇之忱,无如器械未精,阵甫交而身遭摧折,将士闻而胆怯,其屡致溃败者,势使然也”。[40]也就是说,中国之败,是败于武器的落后。武器落后的确是中国在鸦片战争中遭到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并不是最主要原因,更不是唯一的原因。中国败于武器落后说,虽是片面之论,但在清统治者中间却是颇有市场。(https://www.daowen.com)

1842年7月21日,道光帝在给闽、浙、粤等省督抚的上谕中,对鸦片战争的经验教训作了一番检讨和总结。该上谕称:“逆夷犯顺以来,恃其船坚炮利,横行海上,荼毒生灵”。之所以如此,“总因内地师船,大小悬殊,不能相敌,是以朕屡降谕旨,饬令将军督抚,但为陆守之计,勿与海上交锋”。但是,鸦片战争“两载以来,迄无成效,推原其故,由于无巨舰水师与之接战,其来不可拒,而其去不能追”,因而形成了原来设想的“一切夹攻埋伏,抄前袭后之法,皆不能用……沿海州县,屡经失挫,七省之防,劳师糜饷”的局面。鉴于英军欺凌“中国战船不能远涉外洋与之交战,是以肆行无忌”的严峻形势,清廷谕令福建、浙江、广东各省,“制造大号战船,多安炮位,度其力量,堪与逆夷海洋接仗”。清政府如能建立一支强大的水师,则“上之足歼丑类,次亦不失为尾追牵制之计”。如若英夷再次侵犯东南沿海一带,“我陆兵战于前,水师战于后,该夷将无所逃命,沿海州县,庶可安堵无虞”。[41]

同年10月26日清廷再次寄谕沿海各将军、副都统、总督、巡抚、提镇等,必须将鸦片战争后的“种种善后事宜……各就地势,悉心讲求,妥议章程具奏”。[42]于是乎,清朝君臣一时间纷纷大谈“总以造船制炮为要”[43],“练兵造船,乃当务之急”[44],“惟当以训练兵丁为第一要务”[45],“修明武备,实为第一要务”[46]等等。自中央朝廷至各省地方,展开了一场规模不大,但也不算小的整饬军备的风潮。特别是沿海各省,纷纷择要设险,添铸炮台、炮位,巩固江海之防,以为亡羊补牢之计。

中央地方,各省各地,见仁见智,颇有些修明武备、重振国威的新气象。其中有力图仿效西法而制造的火器设施。如广东省制造了磨盘炮架,“与船只长短合宜,施放之时又可以转旋取准……轻便灵动”,不但“为师船合用之器”,“即移置陆地,亦无不相宜”;[47]大城知县高邦哲“仿照陆地地雷之法,制造水中炸炮”,威力极大,据说“可以致远摧坚,洵为灵活”,爆炸半径可达一里,“近船炸碎,得力固不待言,即距船半里内外,炸碎铁块炮子,纵横皆到,中船伤船,中人伤人”。尽管水中炸炮需利用“昏夜”之时,“海气弥漫,辨望不真”的掩护,于水之上游,先将火药引线点燃,置于木筏之上,顺流漂至敌船近前爆炸,使用极不方便,但道光帝见到奏报后仍是龙颜大喜,视之为制夷密器、利器,朱批:“所制甚好,仍著妥慎收贮,不可声张”。[48]另外还有福建前水师提督陈阶平制造的火药;潘世荣制造的火轮船;潘仕成制造的水雷,并缮绘有《水雷图说》;丁拱辰撰著的《演炮图说》[49]等等。

当然,其中也不乏回过头来企图从中国传统旧武库中发现“新大陆”的愚见。诸如有署两江总督壁昌的编篓装石,抛塞河口,阻遏夷船进出的陈词旧说;有安徽署臬司徐思庄“查照古法”,请求制造“竹大将军”,“以破贼图示(艅)”[50]的“宏论伟议”;亦有直隶总督纳尔经额请于沿海添设墩台营房,“烽堠相望,声息相通”,自大沽至天津,设望楼、立墩台、置马拨,“备了望而通声息”,如发现有敌船前来,“昼则放炮为号,夜则施火为号,一处发觉,处处传警”[51]的玄想侈言。真可谓五花八门,新旧杂陈,土洋并举。

清廷上下的上述议论设想,其成效利弊如何,我们姑且不论,但其目的却是一致而明确的,即企冀达到“战船不拘大小,务在坚固;炮械不拘名色,务取精良……务使兵弁均能用命,器械全数适用,平时不忘战备,临事不致张皇”[52]的目的。

清政府在整军经武的同时,也开始注意清军将士基本战斗素质、技能等的培养与训练。

1842年12月14日,山东巡抚托浑布、登州镇总兵玉明的《善后章程八条》折指出,按以往惯例,清军“陆营考核弁兵,首重马步箭射,水师兵丁,则但以能凫水者为长”。但现今形势大变,筹备海防,应“首重军火……各营弁兵,无论马步战守,总以骑射可观而又能兼习大炮者为上等,考缺拨补,皆以此为去取。他如劈山、威远、鸟枪等各项枪炮,均令弁兵多习,不得专恃弓箭为能。水师弁兵在船放炮,更较陆地难期有准,考校水兵……亦以此为程式”。[53]

1843年1月,两江总督耆英、江苏巡抚程矞采、江南提督尤渤等,鉴于以往清军水师遇有将弁缺出,均于弓箭兵内考拔,因而造成有心上进者亦不得不“皆习弓马,而不习水务枪炮”等弊端,亦曾奏请清廷,要求今后清军水师各营应“以讲求操驾舟楫,辨识风云沙线(即不但要有操驾师船的技能,熟悉沿海的暗礁浅滩,而且需要掌握天文、地理知识—引者注),熟悉大炮鸟枪为首务,不重骑射……嗣后水师营将备员弁……专取水务枪炮,即骑射稍有生疏,亦准录用”。道光帝见折后批示道:“若不变通,难收实效”,[54]谕令兵部核议,并妥议水师营简明章程。

半个月后,兵部核议复奏称:“外海舟师,迥非陆路可比,若非平日讲求水务,演习技艺,何以收发纵指使之用?”今后沿海各省考察水师将弁,应“专以练习枪炮为要务”,其他一切有关航海、驾船、操炮等事,或“一人能兼数技”,或“一人专精一技”,皆应于平时逐一考验,分别等第,存记档案。如遇有缺,“毋庸仿照陆路轮缺之例办理”,而应“按照等第,核实拣拔”,[55]以适应近代火器战争的需要。

1843年7月,继任山东巡抚梁宝常奉旨对原山东巡抚托浑布等人《善后章程八条》“体察情形,再行逐条妥议”。梁宝常复奏中提出的有些主张颇不合时宜(此为当时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所致),但也包含了不少颇有价值的建议。例如,《善后章程八条》“原议慎守炮位,严订操演章程一条”中认为,“器不用则易坏,兵不练则易弛”,因而主张驻山东清军“按十日一次,轮流施放”。梁宝常认为应“照原议办理”,每间隔三天进行一次无弹操炮演练,“每年逢冬令按旬实放(即实弹射击—引者注)”,持之以恒,“久而机括娴熟,自有得心应手之妙”。“原议训练水陆弁丁,宜令精习火器一条”,梁宝常亦认为“应如原议”,提出“按期训练,明示章程……随时考核,分别劝惩”[56]等主张,试图使清军的训练、考核、奖惩制度化。

于此,我们已经看到了某些洋务运动的端倪。但是梁宝常的这一按期训练,随时考核的办法,并未得到道光帝的嘉许或认可。原因说来有些可笑。原来,道光帝认定,各地火炮,本为“以备临时制胜”之具,若按期训练,不但易于演为具文,流于形式,而且极易因演练过于频繁,施放炮弹过多,“涮大炮口,损坏炮位”。[57]因而规定:清军只可于每年春秋两季进行演练,且每门火炮施放不得超过五炮。

落后的小农经济,难以支持近代的军事战争。

此时尚有一事颇值得人们重视。原山东巡抚托浑布等人在《善后章程八条》中提出,以往清军火炮的炮弹制造工艺粗糙,“其合缝处有线痕一道,横梗中间”,发炮之时,难免出现“滞碍”等出炮困难,射程不远。为提高火炮的射程与射击质量,托浑布等人建议,不但需将炮弹上的合缝线痕,“打磨光净”,而且要制造空心炸弹。其具体办法是,“将空心炮子炼成熟铁,分作两开,中装细铁火药,仍旧扣合,无异寻常炮子。至出炮则一触即行炸裂,四面飞击,一炮可得数炮之用”。[58]

于此,托浑布等人已明确产生制造空心炸弹的设想,如能付诸实施,必将有益于中国的军事工业的发展,有助于清军国防力量的加强。但颇为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建议虽也得到军机大臣穆彰阿等人的赞同,但却被清廷最高统治者所否定。道光帝的上谕称:“所奏空心炸子,炸裂飞击一条,亦恐无裨实用。缘炮子既出炮口,空中炸开,飞击何处,并无定准”,并且极其荒谬地以“即如英夷善于用炮,其所用炸炮,亦多有不能炸击者”[59]为其立论根据。

清政府以通商为羁縻的对夷方针,腐败颟顸的吏治官风等因素决定了清政府修明武备、整饬军政的风潮并未能使清军军备废弛、国防空虚的状况有多大的改变。因为清政府始终不敢公开申明抵御外侮的决心,也没有从此奋发振作;相反,却是在战战兢兢中勉力为之的。他们认为,当此抚局已成之际,对英国人“固不可不防其狡诈,尤不可不示以诚信”[60],“防之过严,易生猜忌”[61],“若遽于外海多设防闲,恐夷性犹豫,转滋疑虑”[62],重起战端。由此可见,在清统治者的政治天平上,“外示无猜”重于“内怀慎密”;“内怀慎密”绝不能有损于“外示无猜”。正因如此,清政府往往于筹办海防、江防之时,先事声明,此举“系为营伍废弛,变通整顿,并非乘时修明武备,重起兵端,以期破夷疑……庶可杜该夷酋之藉词”[63]。

清政府整饬军备的风潮虽热闹一时,但其范围“不外于练兵、造船、设险三事”;[64]其最终的目的亦不过是为了“养威”,使外国人“不战屈之”[65],“总以贼不敢来,来不能入为上策”[66],亦即两广总督徐广缙所说“用威正不若养威也”[67]。正因如此,这一时期清政府的整军风潮,不但远未改变中国的积弱局面,而且也远未达到19世纪60年代以后洋务运动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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