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对外交涉的实践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清政府对外交涉的实践

清政府对外交涉的具体政策是“暂事羁縻”,“徐图控驭”[68],“抚驭外夷,首重诚信”,[69]“抚必待以至诚”[70]。其实,这不过是“外示无猜,内怀慎密”这一指导思想的派生物,是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中为息事宁人而妥协退让的堂皇说法而已。从其对外交涉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政策上,我们可看出清政府的对外交涉表现出妥协性与抗争性共存的特点。

1.妥协性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因需颁行新的税则,拟于1843年9月以后正式开放广州通商。但英国方面以其“商船多只,停泊外洋,观望苦累”为由,要求清廷必须在8月开港,并不断向耆英施加政治、外交压力。耆英惟恐“夷情或有变更,所关匪细”,认为“与其迟行一月虑生反侧,何如早行一月俾知感戴”,竟不待清政府部议复文,擅自“宣布皇仁”,同意提前开港。耆英的这种对内擅专行事,对外示弱于人的做法,一向刚愎自用的道光帝不但未予申斥,反而赫然批示道:“所办可嘉,何冒昧之有,深得大臣之体”。[71]如此可见当时的清朝君臣并不认为此举为示弱妥协的表现,而自认为是“外示无猜”,示恩信于外人,暂事羁縻的应变之举。

1847年12月,六名英国人携带火枪擅入广东黄岐村内打鸟,引起村民的惊恐与愤怒,导致双方互殴。结果,村民毙亡二人,六名英国人当场被全部殴毙。

英国公使德庇时要求清政府将全部“凶犯”拿获正法,并将黄岐村及附近二个村庄“概行毁坏”,[72]“以昭儆戒”[73]。人们如果不论事理,即不根究侵略与反侵略的是非及其始末因由,而仅就杀人者偿命的法理而言,英国方面的第一个要求似尚合理;但无论是从本案的事理而言,还是就其法理而论,英国方面的第二个要求都是极其无理而错误的。因为,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罪责自负,不得滥行扩大株连。两广总督耆英虽明知此案的性质为村民临时起意故杀,按大清律应将有关人犯拟处斩监候,但担心“夷性燥急,若不酌量变通,该夷不谙中国律例,必疑为支吾迁延,不为究抵,决裂即在顷刻。事关大局,未便因此遂开边衅”。耆英不但没有质诘英方违约入村,伤我村民之过,反而不候刑部复文批答,即“将情重人犯四名先行正法”[74],并照会英国公使德庇时称“因与贵国和好,特为从严惩办”此案肇事者,清政府对中国百姓所定罪名“实已加至数等”。[75]耆英的这一做法,不但自行违背了大清律例,即使与不平等的《虎门条约》中有关英国人与中国发生争端纠纷,华民应由清官吏“治以中国之法”[76]的规定相比,亦属大相径庭。因为,这里的“治以中国之法”,显然是指某些涉及英国人案件的量刑标准及实施的法律程序,应完全由清政府官员依当时的大清律予以惩处。

如果说以上案件处理的是中国普通百姓与英国人的命案纠纷,清统治者视平民百姓的生命为儿戏,故而不惜牺牲百姓而寻求中外相安的局面,因此此案尚不足以说明问题,不具有普遍的严重意义的话,那么,1842年底至1843年初围绕着如何惩处台湾道姚莹、台湾总兵达洪阿问题展开的中英交涉,就将清政府被迫屈从于洋人的妥协面目暴露无遗了。

鸦片战争期间,姚莹和达洪阿领导台湾军民,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多次挫败英军对台湾进攻的凶锋。鸦片战争结束以后,英国人诬陷姚、达等在战争中并非与英军开战,而是妄杀遇风漂至台湾的英国商民,要挟清政府对姚、达二人治以妄杀之罪。

起初,清政府坚持认为,当时中英两国处于交战状态,明攻暗袭,乃势所必然。加以双方语言不通,姚、达等人很难判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凡有来者,必力为拒之,“又何能望而知其为难民不加诛戮耶?”[77]表示断难因英国人的指控而惩处姚、达二臣。但在英国方面喋喋不休的纠缠要挟下,伊里布、耆英等人认为“夷性多疑”,若对姚、达二人迟迟不予惩处,恐“迟则生变”,“于全局大有关系”,力主速将姚、达二人调解入京讯问,“以释其反侧之心”,“训其暴戾之性”[78],“不值因此一端,致抚局又形决裂”[79]。清政府明知“此事无论虚实,总在未经就抚之前,该夷不当援为口实”[80],姚、达二人“守御有功,转加重罪,断无是理”[81],但终因担心兵端再起,不得不对英国人“稍事羁縻”。道光帝谕令闽浙总督怡良,即使姚、达二人所奏“前年(指道光二十一年—引者注)八月,夷船在台湾洋面游奕,是时并无风暴。该夷驶进口门,对二沙湾炮台连发两炮,打坏兵房,我兵随后放炮还击。九月又有三桅夷船至鸡笼洋面,攻破我炮台石壁,烧我哨船。上年(二十二年—引者注)正月,生擒颠林等夷众,起获炮械、号衣、旗帜及印文等件,均系浙江各营之物,实非遭风商船各等语”,“皆系实情,亦当筹及大局,将达洪阿撤任,带至省城,候旨办理”。[82]

京内官僚士大夫以姚莹、达洪阿抗英而获罪,多有不平。姚莹和达洪阿被带回京城之日,数十人前往迎接。其后,台谏诸官又交章论救。姚莹下狱仅七日,即被特旨以同知直隶州知州发往四川效用。达洪阿亦获救,以三等侍卫充哈密办事大臣。(https://www.daowen.com)

在1848年徐广缙继任两广总督以后,清统治阶级的这种对外妥协退让政策从形式上看虽略有变化,但仍是主张“以保护(外国人—引者注)为笼络,寓制裁于抚绥”,[83]对外妥协的色彩仍十分严重。只不过是清政府的妥协退让政策在鸦片战争后的最初几年内,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已。

2.抗争性

在对外交涉中与妥协退让相表里的是,清政府也确曾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抗争性,并非时时、事事妥协退让。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确曾严禁外国传教士擅入内地各省传教,并严禁外国船只擅至《南京条约》规定的通商五口以外的各港贸易或停泊。1843年夏,清政府曾就英国船只违约驶赴直隶大沽口、山东芝罘岛、庙岛等地之事,多次照会英国公使,要其“遍谕该国商船,各守前约,严禁越界私贩”[84],不得“于议定码头之外,妄希贸易,以违成约”[85]。同时谕令沿海各省将军、督抚等,嗣后若在非通商口岸,“遇有夷船驶入”,“不论何国何船,查照成约,将船货一并入官”,倘若外国船只抗拒不遵,即照会该国公使,“责令交出”[86]。

1845年初,英军撤离舟山前夕,曾发布告示无理声称,英军占领舟山期间,该地“居民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候英官者”,清廷已允准对其“全然免罪”。如若英军撤离舟山后,大清官员对其“勒索逼迫”,中国百姓可“将其冤屈”控诉于英国全权大臣。此系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之事,但英国方面却诡称是为了“安保舟山民人者也”[87]。

对此,清政府明确表示:中国官吏若无故勒逼百姓,“中国自必严惩,何待英酋干预?”英国人所称控告之事,“既系条约所无,且亦断无令本处居民将本管官向夷酋控告之理。其交地以后,该民别经犯法,自应由中国按律办理,亦岂得藉口免罪之条,概置不问?”况且定海交还以后,英国各类船只无权复至定海。道光帝谕令耆英在与英方谈判交地事宜之时,“与该酋要约坚明,嗣后大局既定,彼此惟以信义为主,总须恪守成约,永远遵循,毋得于条约之外妄生他议”。[88]

即使如前所述姚莹、达洪阿一案,清政府亦曾明确表示:即使达洪阿确有贪功妄杀之事,“亦自当以中国之例处之,该夷不得过问”。鸦片战争中,英国利用其船坚炮利,“我国伤亡将士甚多”,中国是否亦可因此而“于事定之后向该夷一一取偿耶”[89],颇似表现出一种维护国家主权与尊严的气概。可惜的是,清政府当时并未能清晰地认识到在中外交涉中,如何才能真正地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尊严。他们之所以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对外国的一些无理言行表现出一定的对抗色彩,主要是出于维护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体系、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封建意识与需要。正因如此,清政府在中外交涉中所表现出的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独立性,既不占主导地位,也未能坚持到底。即使在某一具体问题上,也未能真正坚持到底。

综上所述,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的对外态度的确有所变化,但无根本性变化。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中有妥协退让,但这并非其外交初衷,而是维护其根本统治的权宜之计。清政府的主观愿望仍是维持天朝上国的旧格局,只是由于自身制度的腐朽、吏治的衰败、经济的落后、军备的废弛及其阶级的局限性,窒息了其“内怀慎密”、“徐图控驭”的主观愿望和可能。诚然,清政府在对战后局势,对外国及外国人的认识上,在对外交涉、交往的指导思想、具体方针政策上,往往表现出某些牴牾矛盾之处;正确因素中往往伴随着谬误的成分,并最终为谬误所湮没。这种令人捉摸不定、扑朔迷离的现象,正反映了清政府力图维持,但又难以维持天朝大国尊严;不愿对外妥协,但又不得不妥协;中国已开始沦为,但远远尚未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历史情况的反映,是清政府腐败无能本质的不同表现形式。历史证明,“外示无猜”、“暂事羁縻”的方针,确实被清政府贯彻于中外交涉之中,但不是“暂事”,而是不断地羁縻下去,直至成为“洋人的朝廷”。至于“内怀慎密”,“徐图控驭”,事实上不过是清政府的主观愿望而已。清政府不但始终未能控驭外国,反而使中国日益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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