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口还是原因
既然大量的史料均无可辩驳地证明,英军焚毁圆明园完全是为了对清帝进行精神上的打击,并留下永久不可磨灭的印象痕迹,那么,我国史学界对此何以未能明确指出,而是认可了“掩盖罪证说”、“掩盖罪证,同时惩罚清帝说”、“军事行动说”、“咸丰帝独出下策招致恶果说”四种不同的观点呢?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我国史学工作者站在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立场上,出于强烈的民族情感,旨在揭露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这无疑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未能正确客观地揭示英军焚毁圆明园的真实原因。
其二,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并未真正认真地研读、分析有关史料,而是盲目沿袭他人成说,人云亦云。
其三,有些人基于谴责批评腐败无能的清政府的立场,忽略了对英法侵略者的批评与谴责。
其四,人们不愿去面对或无法解释清廷将拘捕的英法俘虏,特别是与清政府谈判的英法议和代表虐待、杀害一事,没有充分的理由反驳英法对清政府残杀战俘是“不讲道义,不顾国际法”,[173]“违犯国际公法”[174]的“野蛮残酷的行为”[175]的指责,故而采取简单回避或淡而化之的软处理法。这大概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史学的生命在于其科学性,民族立场、民族情感与研究历史的科学性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清政府拘禁、虐待、杀害英法谈判代表一事,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以现今的国际法、外交惯例或人道主义原则为准绳来评判这一事件,清政府的作法当然是十分错误的,我们应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但是,我们研究评判中国近代某些事件的历史是非,不能忘记的一个重要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176]
笔者认为,英法侵略者批评清政府杀害英法战俘或议和代表,有违国际公法,是不能,至少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第一,就国际公法的自身规定及战争的性质而言,英法两国发动的是侵略他国的侵略战争,这同样有违国际公法中国家主权不可侵犯的规定。
第二,就国际公法的法律效力而言,不构成对清政府的约束力。中外国际公法专家认为:“国际法律秩序是由习惯所创造的规范(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所创造的规范(约定国际法)组成的”,[177]也就是说,国际公法渊源于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因为它既需要各国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又需要各国在这种行为中逐步认为有法律义务……在国际上,一项习惯的形成……往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一二百年的时间”。[178]“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179]“只有一国承认国际法对其有约束力,它才受国际法约束”。[180]因此,国际法应是国家间的法律,一国或数国所提出的某些原则或惯例,尽管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但在未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当时的国际公法,是在欧美地区形成并得到相对承认的(有很多时候,连他们自己也不相信、不遵守),中国政府既未参加有关国际法的起草,也未以签署条约或文件的形式表示过任何的认可,因此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而言,清政府并不受当时国际法的约束。
第三,就当时的历史事实而言,当时的国际法——《万国公法》被翻译介绍到中国来,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1864年。在此之前,清政府完全是按照中国传统的军事战争规则行事的。中国古代固然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传统惯例,但同样也有为表示将战争进行到底的决心,而斩杀来使、祭奠军旗、鼓舞士气的观念。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斩杀来使或战俘的事例,并非清廷所独有。“法国革命战争时,巴雷尔(Barere)向议会建议,不得将英人或德人作为俘虏[按:即投降亦将被杀之意]……美国南北战争时,斯东瓦尔·杰克逊(Stonewall Jackson)[按:系南方将领]宣称:我一直认为我们应该严格地站在正义和自卫的立场,同北方侵略者见面,并且立刻升起黑旗来[按:西方惯例,在处决死刑犯时悬黑旗]喊道:‘侵犯我们家室的人们,杀无赦’”。[181]英国人何以如此厚彼而薄此呢?
四十年后的1900年,中国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一向标榜尊重国际法,不虐待俘虏的西方国家,却极其野蛮地践踏着国际法。德国皇帝威廉在向即将来华的德国远征军训话时,凶相毕露地叫喊:“当你们遇到敌人的时候,你们就打败他。不许赐予赦免,不许收留俘虏。让一切落在你们手里的人都听你们的发落……使中国人从此再也不敢对于德国人侧目而视”。[182]四十年后的德国尚且如此,何论四十年前的清政府呢?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在以武力阻止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即将失败之际,拘禁其谈判人员以为要挟其退兵人质的做法虽并不可取,但却是战争中处于弱势一方屡屡试用的方法。(https://www.daowen.com)
当时,被俘的英国人巴夏礼以西方国家的战时交涉规则为标准,“总以被获上刑为辱”。而参预对英法交涉的清武备院卿恒祺却另有看法,他对巴夏礼说:“两国开仗,既经被获,即系敌人,自应按照中国律例,加以刑具”。[183]我们从署户部侍郎袁希祖《请戮夷囚陈进剿机宜疏》中,可略窥清政府官员此时的心理状态及其对国际法知识的无知。他说,自古以来,平夷之策,以服其心者为上,不可专恃征战嗜杀,但“今日之时势独不然”。因为英法等夷人“断非当年孟获可比”,“纵虎容易缚虎难”。现僧格林沁既已将夷酋擒获,正宜“皇上临御午门,献俘阙下,以伸国法而快人心”。[184]
既然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对国际公法知之甚少,当然也就谈不到具有遵守的观念了。因此,完全以西方的国际法为标准来批评清政府是不妥当的。这并非是笔者站在狭隘的民族立场上为清廷进行的开脱诡辩。美国人马士的一段话或许有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他说: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人民还“是一种不懂得近代战争惯例的人民,是一种还需要学习才会使用那些基本信号如休战旗之类的人民,是一种还是信守战争的最主要目标就是杀死敌人的书本教条的人民”。[185]因此在与中国军队的战争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的困难,就是休战白旗的使用,这是一条中国人从来没有学过的战斗中的新规则……因而在战斗中还是用不上去。英国人对于中国人这类欺诈的行为(指仍对手持白旗的英国人开火—引者注)表示的愤怒,正如中国人对于英国人攻打炮台时,不从有火力的前方进攻,却偏要从炮台侧面进攻那样欺诈行为所表示的愤怒一样的厉害。”[186]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清廷拘禁的英法战俘中,有些人确为议和谈判代表;但其中有些人既非“手持议和之旗”的“议和使者”,[187]也非真正意义上交战双方在战场上的俘虏,而是战争以外的抢劫犯。一名19岁的法国士兵,即是因其“偷偷地离开部队太远了,在一户人家劫掠时就捕”[188]的。参与圆明园焚掠的美国人斯温霍曾记述说:有6名英国步枪手,“以一种多少有点神秘的方式失踪了。一天早晨,他们徒手离开军营,准备到圆明园附近去搜括财物,最大的可能是被杀害了。”斯温霍本人也认为,“由于他们明显地是出去抢劫……所以也不好再去追查他们的下落如何。”[189]这些人被杀似属罪有应得。
笔者认为,英军战俘的被害,仅是英国人焚毁圆明园的一个借口,而不是原因。理由有四。
第一,一些英法战俘受虐待而死之地是否确在圆明园内,令人怀疑。英国方面称:英法两国被俘者,被清军送至圆明园中,“手足拘缚三日,不给饮食”,[190]同时,清帝对英法战俘“开始施行他的苛刑,终于使他们陷于死亡”。[191]其根据是他们在圆明园内找到了英法战俘的几件衣服、马匹、鞍辔。法国首席代表葛罗给其外相的信函中,更是危言耸听地声称,英法战俘被“手足背缚,四肢齐捆,载于车上,送至圆明园中,置一室内,无人援救,四日之后,死于饥寒,尸为鼠虫所啮”。[192]
笔者查阅中文史料,未见有关清政府在圆明园内虐待英法战俘的记载。此类记载仅见之于英法等国人的回忆著述。笔者固无充足的理由否定其记述的真实性,但对其可信性亦不能不表示某种程度的怀疑。
据额尔金给奕的信函称,清政府共拘禁英法战俘37人,仅将其中19人送还,而其余18人均受虐待致死。在这37人之中,地位最高,最为清廷所重视或惧恨的当属英军谈判代表巴夏礼和洛克(M.Loch,马士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译作洛奇)。
据《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记载,僧格林沁拘禁巴夏礼等人是9月18日(九月初八日)。清刑部官员9月22日奏称:本部于9月18、19两日,共“收禁解到夷匪九名,内巴夏礼一名,收禁北监第三所。”[193]由此可见,巴夏礼等人自被拘拿后,被径直送至清刑部,并未送至圆明园。后因英法索要巴夏礼等人甚急,并以清廷若不交还巴夏礼等,必将进攻北京城相威胁,武备院卿恒祺于9月22日亲至刑部监内,劝说巴夏礼致信额尔金,劝阻英法退兵。10月2日,清廷将巴夏礼、洛克等从刑部提出,“于德胜门内高庙暂住……仍以礼相待”。[194]10月5日,又将另外两名法国人“亦由刑部移禁该处”。[195]10月8日下午,清政府“将巴夏礼送到德胜门外夷营”。[196]
从以上史料我们可以看出,最为清廷重视的巴夏礼、洛克等英法战俘,始终没有被送至圆明园。既然英法战俘中的重要人犯皆未送至圆明园,其次要战俘有何理由一定要送至圆明园呢?事实是,其他英法战俘既未被送至圆明园,也未被送至北京城内,而是由巡防大臣“分交各州县看押”。[197]因此,英人所谓其战俘在圆明园内受虐待而死之说,不能不令人产生怀疑。
第二,早在10月6日、7日,英法联军尚不知晓、亦未提出其代表或“侨民”在圆明园内受虐待致死之事时,即已不但劫掠了圆明园,且焚毁了部分建筑。即使事实果如额尔金等所言,清政府的确在圆明园内虐待英法战俘致死,英法对清政府进行打击报复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那么,被焚毁的应仅仅是圆明园,而不应是五园三山等的广阔地区及古建筑群。试问,畅春园、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内亦有英法战俘受虐待致死吗?对此,侵略者将何以自解?
第三,某些英法战俘遭受虐待致死之事,或许有之。但清政府大臣的记载及英法方面亦有相反的记载。
清刑部曾上奏说:巴夏礼因“系夷酋要犯,饬令官人严加防范,并令提牢厅早晚饮食,均令其适意,不可稍加凌辱”。然而巴夏礼“桀骜不驯,骄悍性成,辄敢在监与官人生气,不肯饮食”。9月20日,巴夏礼“忽患腹痛之疾”,刑部官员“即赶紧饬传官医生,诊脉用药”。后来,清廷官员为其另置房间,“并加意开导,始食米粥如常”。[198]因此所谓“手足拘缚三日,不给饮食”之说,至少对巴夏礼等人而言,是不能成立的。9月29日以后,巴夏礼、洛克等人甚至可以“行教中忏除罪恶之礼”。[199]10月4日,巴夏礼给额尔金的信中也说:“现在中国官员,以礼相待”。[200]
第四,法国首席代表葛罗所说英法战俘被“送至圆明园中,置一室内,无人援救,四日之后,死于饥寒,尸为鼠虫所啮”的说法,亦有两个可疑的漏洞。其一,10月8日,清廷已将巴夏礼等人英法战俘送还。而10月8日前北京并不寒冷,即使四日之内,清官员未给英法战俘饮食,亦不至于因寒冷而死。其二,无论英法战俘是拘禁于清刑部监狱,抑或是圆明园内,皆为清廷重地,清官员不可能任其死后长期陈尸其中,而为“鼠虫所啮”。
第五,英国皇家炮队队长的回忆则从额尔金内心深处的心理层面,道出了其焚毁圆明园的原因。他说:“当时我对额尔金爵士所说的几句话,现在我还完全记忆着,他回答的话,颇披吐诚款,但也相当加以小心。‘假如我不替这位通讯员报仇,英泰晤士报将要如何呢?’我们这位心胸高尚的外交家,采取如此严厉的报复举动,仅仅由于一种恐惧心理,怕不如此做法,就会失掉一个舆论机关的扶持”。[201]由此可见,额尔金焚毁圆明园,既不是出于解决中英两国争端的“公事”、“公心”,更不是对国际法相关条款的维护与利用,而是出于其个人免遭国内舆论抨击的“私心”考虑,因而带有明显的个人感情用事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