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案与列强侵夺中国司法主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苏报》案与列强侵夺中国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关条款规定:若“中国民人因犯法”而逃至外国人的寓馆或商船,中国地方官行文外国领事等官,外国方面应“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272]所谓知会外国领事签票协捕,实无条约依据,只是由于清政府的庸懦无能,为防止中外纠纷慎重起见而形成的“惯例”。事实上,这一“惯例”成为恶例。它不但未能消弭中外纠纷,而且无异确认了外国人对租界的“治权”。

清地方当局在《苏报》案交涉之初,为捕杀革命人士竟不惜断送中国的司法主权,实犯有政治、外交方面的两大错误。难怪《泰晤士报》曾得意地写道,《苏报》案一事,“尤妙在华官自允在租界将诸人审判也”。[273]但清地方官吏在交涉之初,却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以往有关华人案件,均多由公廨会审后移交上海县办理。所以,清地方当局曾认为,此次“能封馆拿人”,实是“出始料之外”[274]地顺利。特别是交涉初期,他们看到各国公使、领事的态度较为“和缓公平”,有意交犯时,更是陶醉于外国人入我毂中的兴奋之中。清政府只看到自己在《苏报》案交涉中处于有利的条约地位,过高地估计了公使对领事、工部局的影响作用及二者间的意见分歧,却未认识到他们都要维护、扩大其在租界内侵略特权的本质联系。正因如此,事情的发展颇出清政府的预料,使其渐渐认识到洋人并不讲理遵约。

1903年6月22日张之洞给端方的电报说,租界本是中国地方,华官对本国人犯,原可“自拿自审”,以后虽有知照外国领事的“惯例”,但并无“会审交犯之条”。工部局把持《苏报》案,实是“遇事侵我主权,不遵条约,不有公理,竟欲以上海租界作为外国之地”。[275]

纵观《苏报》案的中外交涉过程,若从清政府顽固维护其腐朽的封建统治,处心积虑地必欲致革命志士于死地而后快,甚至不惜自甘卑贱地与革命志士在外国租界“打官司”;从革命人士与清政府间的革命与反革命的政治关系等方面而言,清政府确是十分反动而可憎的。但若仅从中国与外国侵略者间的政治关系方面而言,仅从《苏报》案中外交涉法理的是非曲直而论,当时代表中国的清政府无疑是处于无可争议的合法地位。但非常令人痛心遗憾的是,清政府没有利用这种合法地位向侵略者外争主权,而是用以镇压革命人民,阻碍社会进步。

清政府在《苏报》案结束后,依旧昏天黑地,毫无预防洋人侵削中国司法主权的积极举措,只是无关痛痒地由外务部照会各国驻京公使,“此系格外通融办法,后不援以为例。日后遇有华人违犯中国刑律,务当遵照两国约章各归各办。其租界会审案件,务按《洋泾浜设官章程》,秉公遵办,毋得稍歧”。[276](https://www.daowen.com)

清政府的愚懦昏昧,不但使工部局“实增无限之权”,[277]而且进一步助长了工部局、会审公廨攘夺中国司法主权的野心。1905年12月,竟发生了会审公廨中的洋巡捕殴击清方差役、英国副领事欲棍击清方会审官员的事件。上海市民闻讯怒不可遏,纷纷罢市,并齐聚老闸捕房和工部局附近抗议示威。之后,又火烧捕房,攻击工部局,打击了侵略者的嚣张气焰,曾一度迫使外国公使团、领事团同意缩减会审公廨权力。只有中国人民的斗争实践,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

尽管各国驻华公使之间、驻沪各国领事之间可因各国政治状况和在华既得利益的不同,而对《苏报》案的态度有所不同;尽管各国公使、领事与工部局在《苏报》案的某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上有所牴牾,但他们在维护其侵略特权方面却是一致的。《苏报》案结束后,两江总督魏光焘也认识到“该局(工部局—引者注)与各领寻常诚不免于龃龉”,但各国公使、领事决不会对工部局“束缚过甚,恐决不为我而自伤其类”。[278]

如前所述,尽管某些驻京公使曾表示,同意交出或重惩《苏报》各犯,但因英国使、领人员及工部局的强烈反对,特别是外国报纸及工部局侈谈所谓“租界主权”、“治外法权”等谬论,而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态度。

各国公使、领事团与工部局对《苏报》案的态度,与其说有所歧异,不如说是外国侵略者维护其在华特权本质的两种不同表现。各国公使、领事之所以一度态度较为“和缓”,是因为他们深知清政府根据中外约章,有要求引渡《苏报》案各犯之权。作为各国政府代表的使、领人员,一贯以尊重法律、恪守条约相标榜,他们不会不计事之利害得失,仅为数名中国革命人士而给清政府留下指责自己违约背章的口实。而工部局并不是任何国家的官方代表,可以无所顾忌,公开而又露骨地侵夺中国主权,更明显地表现出外国侵略者的本质。各国公使、领事,是工部局的基础——各国大资本家、大商人的后台和代言人;工部局则又是列强在华利益的共同集中体现,“其局董权势远过领事,皆由重商之故”。[279]公使的“和缓”与工部局的跋扈侵权,正可谓相为表里,殊途而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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