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案中列强态度的分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苏报》案中列强态度的分析

在《苏报》案的中外交涉中,外国人、特别是英国人和工部局之所以与清政府反复交涉,初则反对引渡,再则反对将章、邹处以死刑,继则反对永远监禁,最终减刑至二、三年,既不是出于对革命人士的同情,更不是支持和保护,而是深具其他政治原因。

首先,他们将《苏报》案看做是“研究近日上海问题及英租界现实地位”[280]的大好时机,企图利用此案维护和巩固他们在租界的“治权”,把租界变成清政府无权过问的“独立王国”。

工部局曾明确表示,《苏报》案发生于租界,“当为租界治之,为保障租界内居民生命自由起见,决不可不维持吾外人之治外法权”。[281]否则,必会导致列强在华的“良好统治蒙受长久的耻辱,并将大大不利于今后的管理”。外国侵略者的喉舌《捷报》、《字林西报》等,虽也曾对《苏报》案人员表示了某种同情,也曾指责各国驻京公使“迎合清太后之意”,[282]指责各国领事对《苏报》案“不敢有所左右袒”,“互相推诿”。[283]但他们是为各国使、领人员不能以断然态度、强硬手段,按租界当局意愿速结此案,以致有可能损及外国租界治权而发。在维护租界特权方面,他们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字林西报》曾以坚定不移的口吻声称:“外国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得之权利,而华官固不得过问也”。[284]更有甚者,《泰晤士报》竟然居心叵测、混淆黑白地反诬中国“损害工部局之治权,且将于三、四年间,尽行推翻外国人于清国所得之一切权利也”。[285]

且不论清政府有无胆识与能力收回对租界的治权及所丧失的一切利权,即或如此,又何错之有?于国际公法又何违哉?会审公廨于审理华人案件后,即使移送上海县办理,已属将华、洋两界而居视作两国,已与国际间的引渡无甚差别,已为严重藐视、侵夺中国司法主权。继而又强行华民案件的判决、执行权,更属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

在《苏报》案的中外交涉中,清政府也看清了外国洋人欲图侵夺租界治权的阴谋。魏光焘在1903年8月24日给端方的电报中明确揭露说:“盖彼系争界内之权,非实惜各犯之命。”[286]之后,更有人一言中的地指出:“工部局与西报何以反对将此案移交清政府者,绝非卫护《苏报》案中诸子,亦决非主持公理,实则为各帝国主义国家之治外法权也。”[287]

其次,外国侵略者尚有一个不易为人察知,更为深诡的政治目的。

1903年前后,各外国报纸不断指斥清政府为“野蛮政府”,[288]讥讽清官吏“昏昧残暴”,[289]宣扬欧洲人当“以开化清国为任”,[290]已微露对清廷的厌弃端倪。与此同时,英、美、日、葡等列强在与中国签订新约时,曾向清政府表示“愿尽力协助”整顿“中国律例”,一旦中国法律“皆臻妥善”,即可放弃“治外法权”。[291]

当时除个别官僚外,从清朝的最高统治集团,到具有改良思想的官僚、学者,大多表现出一种天真的信任,期望通过修订中国法律以收回“治外法权”。清政府于1903年4月6日颁布的修订新律诏书云:“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律例按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修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92](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若将英、美等国在《苏报》案中外交涉中的所作所为,放入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考察,那么,列强企图利用《苏报》案逼迫清政府按其侵略意愿,在中国建立起一套更能适应其侵略需要的政治法律制度,将中国的各种制度都更深地拖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去,使中国更深地陷入半殖民地、殖民地深渊的阴谋,岂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另外,在《苏报》案的中外交涉中,外国侵略者利用革命人民同清政府之间的尖锐阶级矛盾及对清政府的极度不满,以“保护”进步人士的面目出现,可借此兼收缓和、消弭中国人民强烈反帝情绪之妙,这是服从于20世纪初列强“不劳兵而有人国”对华总政策的。

外国侵略者真可谓一石三鸟,一举数得。

然而,世界上的事物是复杂的。我们若以客观的态度分析以英国为代表的外国人,指责清政府对革命人士不文明、不人道,反对引渡《苏报》有关人员,要求减免刑罚等,又并非完全是其虚伪本质所致,其中确有因中外法律制度、量刑标准不同而产生的歧异。清政府对革命人民,乃至一般国民,确是实行了残酷的、非人道的封建压迫。

在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下,著书撰文嘲讽朝廷,宣传民主革命,必被视为大逆不道、十恶不赦。但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犯只要没有危及皇室或国家安全的实际行为,是绝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更不会处以死刑。

英国驻北京记者莫理循当时曾分析说:“中国刑事裁判制度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惩办罪犯是为了满足国家正义的道德情感”,即以封建的伦理道德、纲常名教作为评判犯罪与否及量刑重轻的标准。而欧美各国,则“单纯是功利主义的原则”。[293]莫理循的这一分析虽并不完全正确,但外国人以西律比量,确感清政府对章、邹等人的处置有过于苛严之处。

另外,外国使、领人员也不能不顾虑到,若将章太炎、邹容二人交与清廷而残遭毒手,必将受到本国公正舆论及政敌的猛烈抨击。因此,外国人在《苏报》案中的态度,又并非尽是出于虚伪本质、侵略阴谋,也确有其政治法律价值观的依据。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曾说,外国人在会审公廨等处,“任意仿照西律,而置华律于不顾”,是因“中西刑法,各不相同”。[294]但应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法律是以中国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为背景或基础的,其苛严与否,修改与否等,均当由中国人民自行决定,外国人无权干涉,更无权在中国强迫实行外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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